律師替民眾訴訟案件提供專業服務,可以接受委任的對象及保守業務祕密等職業倫理,在《律師法》及「律師倫理規範」中都有規定。法界人士表示,如果律師違反了相關規定,輕者可能對委任人有民事的損害賠償責任,嚴重點甚至觸犯《刑事》背信罪嫌,如果被移付懲戒,最重可以除名喪失律師資格。
法界實務人士指出,律師不得接受委任執行職務的事項,《律師法》第26條有明文規範,依《律師法》制定的《律師倫理規範》更是詳列了9種情況是不得受任,最重要的就是律師不可以在訴訟事件中同時接受雙方委任,既幫原告打官司,又幫被告辯護,即使原告同意或與原告解除委任後,也不可以。
此外,如果同案中甲、乙兩名被告間有利益衝突,接受甲方委任的律師就不可以再接受乙方委任,即使乙方其他案件,受甲方委任的律師也不可以再接受乙方委任。曾經擔任甲方法律顧問或接受諮詢,也不可以在甲、乙雙方打官司時接受乙方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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