錄取新工作本來應該是件很開心的事情!但有求職者收到新公司錄取通知,因人資表示希望其盡快離職才能確定到職日,於是隔天便趕緊把原先工作辭掉。但沒想到隔兩週後卻收到新公司的感謝信,告知職缺已額滿,讓該名求職者大傻眼並憤而提告求償!(註)
相信大家求職過程中遇到這樣的事情一定會十分錯愕,在有經濟壓力的情況下,多數人可能只好趕緊找下一份工作。但如果不幸遇到此類事件,雇主難道沒有責任嗎?求職者該如何釐清誰對誰錯?又該如何主張自己的權益?讓我們用這則實際判例,並透過2個步驟帶您來了解。
步驟一:先確認您是否和雇主(公司)成立了勞動契約
因為《勞基法》中沒有特別規定勞動契約成立的條件,因此可用《民法》來看您和雇主的契約是否成立,如果成立了就代表您是該公司的員工,即使您還沒前往報到或正式上班,也不影響契約效力。
依照《民法》第153條第1項規定「只要雙方互相表示意思一致,就可以算是契約成立」。意思是求職者和雇主雙方若對於工作內容、薪水等已有共識,即使沒有白紙黑字寫下勞動契約,或收到錄取通知書,契約仍算成立。
而根據這則判決案例,雙方在面試已談好了工作項目及期望薪資,而新公司人資在面試時便就口頭表達希望求職者加入(要約),等同於發出要約,而求職者也在隔天遞出辭呈,並回信告知接受錄取,及可以報到時間(承諾),就等同於該名求職者已錄取成為該公司的受僱勞工。
步驟二:收到新公司錄取通知後又被婉拒,求職者可以爭取2權益
如果根據上述步驟一,您已經確定是真正「錄取」,因為勞動契約已成立,原則上雇主是不可以單方面終止契約的。而求職者如果認為權益受損,也可以提出下面兩項主張。
(一)依民法向雇主(公司)請求損害賠償
如果雇主因為業務性質變更、程序或人事費用問題而改變心意婉拒您,求職者可以依《民法》第 227 條規定向雇主求償,但是也必須提出來自己實際受損的證明,例如:因為辭掉原本工作而導致就業空窗期等。
上述判決案例,求職者因為錄取而辭去工作,雖然新公司人資事後提供了內部另一個職缺,但因為薪水少了許多,工作也和其應徵職務不同,並無法彌補這名求職者的損失。因此求職者向新公司請求她離職期間前公司的薪水、勞健保勞退金額及後續半年另外工作的時間成本等,賠償金額共約17萬元。
(二)依勞基法請求補發薪水或恢復工作
契約成立後,求職者身分轉為員工,如果雇主要終止契約應該依《勞基法》規定合法資遣或解僱,否則可能會構成違法解僱;而雇主如果仍未依約定讓您去上班,可向勞動法庭申訴,要求雇主補發這段期間的薪水,甚至主張雇傭關係存在回去上班。
您知道這則判決結果如何嗎?雖然這位求職者官司獲勝,但原先主張的17萬元賠償金,最後法官判公司應賠償合理金額為5,000多元(以其離開前公司日期計算到新公司到職日共6天薪資來計算),這和求職者花費近一年時間、精力成本來打官司似乎不太符合比例,您是否也如此覺得呢?
這篇案例主要是雇主錄取後又反悔的違法情形,然而反過來若是雙方契約已成立,求職者已答應新公司去報到,因為出現更好的工作機會而反悔可以嗎?其實相對來說雇主權益受損也可向求職者求償,只是實務上因為公司人員流動情況普遍,多數雇主較不會額外花費時間去打官司;建議您主動且提早告知自己的困難,而不是等到報到日當天消失不見,相信也比較不會被公司列入黑名單。
最後,小編認為談工作就像婚約,雙方應該互相尊重、避免欺騙,也務必謹慎、周詳考慮過後再決定給予答覆,以免對方期待落空失望、安排好的計畫被打亂,除了影響個人聲譽外,惹上官司又傷了和氣就更加麻煩了!
註:請參考民國 110 年 04 月 07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勞簡字第 149 號民事判決。
留言 1
偉
屁話連篇
2021年07月11日2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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