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徐姓男子是自營商,月營業額200萬元,每月淨利20萬元,徐已有3次酒駕紀錄,去年6月間又開車酒駕,撞上騎機車的黃姓女子,釀成重傷,一審徐被判刑2年5月,徐上訴二審求輕判,法官認為,徐資力頗豐,卻每月僅賠付癱瘓女子2.5萬元,需5年才能完全清償,未見有積極彌補之心,駁回上訴。
判決指出,徐姓男子曾3度涉及酒駕案件,去年6月徐男在彰化縣友人住處喝酒後,又無照開車上路,行經彰化縣線西鄉中正路、沿海路1段728巷巷口,撞上騎機車的黃姓女子,造成女子全身多處骨折等傷勢,徐未下車察看,開車逃逸,警方獲報後,循線將徐查緝到案,經酒測徐的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38毫克,全案依肇事逃逸、公共危險等罪送辦。
一審審理時,徐男已與被害女子達成和解,不含強制責任險的理賠,需另在賠償270萬元,扣除已給付的120萬元,其餘150萬元從今年5月開始,每月給付被害人2.5萬元,加上徐男已坦認犯行,分別依肇事逃逸、公共危險罪,判刑2年5月。
徐男認量刑過重,上訴台中高分院,理由是已對行為感到悔悟、歉咎,且已與告被害人達成調解,賠償被害人損害,考量徐是家中經濟支柱,尚須扶養幼子及配偶,若入監服刑,除無法扶養家人之外,恐也無法依和解筆錄約定按月給付被害人2.5萬元,此案有情輕法重之處,請二審給予減刑。
台中高分院審理後認為,徐男月營業額200萬元、淨利20萬元,相比自身資力,僅每月賠付被害人2.5萬元,需要5年才能完全清償金額,相較於被害人癱瘓臥床的重傷痛苦,不認為徐有積極彌補被害人之心,一審的量刑,已充分考量相關法律規定,涉犯2罪的刑度,都近於法定最輕本刑,無苛酷之虞,已符罪刑相當原則,應予維持。
二審指出,徐男以其事業經營的必要性,及執行刑罰對個人經濟生活,與履行賠償義務的負面影響等事由,請求或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量減輕其刑,或依刑法第57條各款規定事由,再從輕量刑,指摘原判決量刑過重,並無理由,應予駁回,維持一審原判,仍可上訴。
※ 提醒您:禁止酒駕 飲酒過量有礙健康
留言 2
Eric Liang
只需賠270萬元?這和解金真的太少,攤瘓造成這輩子無法工作的損失以及需要長期請看護的費用都應該全部賠償,然後再另加270萬元這樣才合理,台人的生命健康真不值錢..交通安全只能靠自己盡量注意了..
12月15日12:34
Sam
什麼是自營商?證券?
12月15日1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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