婦人小萱(化名)第一段婚姻時生了2子1女,後來因為丈夫外遇將小三帶回家住,她無法忍受因而離家,2年後就離婚收場,3個孩子也都交由前夫扶養。而小萱之後也改嫁並育有1子,但日前因為年紀越來越大,身體狀況逐漸惡化,年逾60的她因2度中風,無法維持基本生活,因而請求與前夫所生的3個孩子負起扶養義務。
法院審理,小萱指稱,她先前曾2度中風,須每月固定至醫院神經内科回診、領藥,並無工作能力,也無財產足以維持生活,並領有輕度身心障礙證明,目前租屋處每月租金4600元,由慈善機構的租屋補助每月4600元,直接匯款給房東。
因此,她確實無多餘的錢,且無以維持生活,因而依法請求與前夫所生的3個孩子給付扶養費,並依據她每月需就醫及日常生活支出約數千元,請求3個孩子分別按月給付5千元,直到她的死亡之日為止。
小萱的3個孩子控訴,母親當年還未離婚時就已離家,當時他們還在讀國小,母親離家後,他們3人頓失照顧,甚至流落於外,四處借住,連就學都無法達成,他們都在國中時輟學,在最需要母親支持的時期,母親卻選擇離開,全無音訊,連基本關心協助都無。
法官審酌,小萱在3個孩子尚未成年時,對於他們負有扶養義務,卻無正當理由未善盡扶養義務,並且情節堪屬重大。日前依法宣判,小萱請求3個孩子給付扶養費,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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