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李姓男子在住處開設圍棋教室,3年來對12名學童伸狼爪猥褻多達64次並利用監視器錄下全部過程存在筆記型電腦,警詢時坦承犯行,辯稱裝監視器是要看學生上課狀況,否認拍攝性影像,新北地院依加重強制猥褻、違反本人意願使兒童被拍攝性影像罪,判刑22年,可上訴。
判決指出,李姓男子在新北市住處設立圍棋教室並以客廳及作為圍棋教室使用房間內裝設監視器,招收學生為未滿7歲或7歲以上、未滿12歲兒童,於2021年4月至2024年8月間,對年僅5至10歲的12名學童出手撫胸摸臀,甚至伸進衣褲撫摸下體。
李男還將監視器檔案拷貝儲存於電腦及保留記憶卡未刪除,且有多人遭李拉至監視器鏡頭前方,或受害學童身體正面面對監視器畫面,他於警詢時辯稱沒有要拍攝之意,僅是要看學生上課狀況,顯屬卸責之詞,不為法官採信。
李男曾有加重強制猥褻前科紀錄,經法院判刑確定於2014年6月5日執行完畢,卻仍不思悔改,且於法院審理期間,李雖有2位被害學童父母調解成立,其餘10被害學童部分,均未達成調解或和解,且已調解成立部分,亦僅各賠付部分款項後即不再賠償。
法官認為李男雖坦承強制猥褻犯行,但否認拍攝性影像,難認有真誠悔悟並盡力賠償所造成的損害,再考量他的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嚴重損害,日前依加重強制猥褻、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兒童被拍攝性影像罪,重判22年刑期,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