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一名柯姓女子與古姓男友自111年4月起,將輕度智能障礙的甲女囚禁,並以威脅手段控制其行動自由,將其帶往不同地點。兩人並利用甲女的身心障礙證明,取得不正當財物。尤其在甲女即將領取政府救助金時,兩人強行迫使甲女交出30萬新臺幣的補助金,並將其奪走。花蓮地院審理後依共同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處有期徒刑7月;又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7月;又共同犯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罪,處有期徒刑1月,可易科罰金。前開有期徒刑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可上訴。
判決指出,古男在網上發現甲女應徵保母一職後,與其女友柯女一同前往接觸。後來發現甲女存在智能障礙的情況,便對她生出不軌之念,開始實施多項犯罪行為。最初,他們通過扣押甲女的手機、身分證等重要物品,並以威脅語言逼迫她不得離開,將其長時間拘禁於多處居所。
更具惡劣的是,兩人得知甲女將領取補助金後,便以恐嚇手段要求其領款,並強迫甲女交出該筆款項,還威脅說若不照辦將對她家人不利。兩人隨後將甲女帶往台北市,成功將這筆30萬的新臺幣補助金奪走,用於不當用途。
然而,甲女的母親發現女兒失蹤後報警,最終在6月中旬,甲女藉著古男與柯女不在時,帶著孩子逃脫,並在警方協助下得以脫離困境。警方後續查獲了被害人遺失的皮夾及其他證物,並發現兩人曾非法使用甲女的手機號碼開通小額代收服務,進行網路消費,所造成的損害不容小覷。
法院在審理過程中,充分考量了被告坦承罪行的事實,以及證人證詞、醫療證明等證據,最終柯女被依共同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處有期徒刑7月;又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7月;又共同犯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罪,處有期徒刑1月,可易科罰金。前開有期徒刑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並將犯罪所得共計31萬4千多元予以沒收。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