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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再生醫療法》三讀立法 禁胎兒提供細胞、非醫療機構執行重罰2000萬

新頭殼

更新於 2024年06月04日02:40 • 發布於 2024年06月04日02:40 • Newtalk新聞 |黃建豪 台北市報導
立法院長韓國瑜宣布《再生醫療法》制訂通過。 圖:張良一/攝(資料照)

Newtalk新聞

立法院今三讀《再生醫療法》草案,上午10點由立法院長韓國瑜定槌,宣布《再生醫療法》制訂通過,明定得再生醫療組織、細胞來源之 提供者排除嬰兒,以有意思能力之成年人為限,且非醫療機構,不得執行再生醫 療 ,否則可重罰200萬以上、2000萬以下罰鍰。

《再生醫療法》條文明定,再生醫療是指利用基因、細胞及其衍生物,用以治療、修復或替換人體細胞、組織及器官之製劑或技術。 包含重度燒燙傷培養皮膚細胞層片進行移植、癌症細胞治療、心臟破損修復,甚至透過抽血及基因轉殖,培養出胚胎幹細胞,投入器官移植等。

但再生醫療技術,並不包含:輸血、使用血液製劑、骨髓造血幹細胞移植、周邊 血造血幹細胞移植、人工生殖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技術。

條文也明定,非醫療機構不得執行再生醫療,且醫療機構執行再生技術前,應進行並完成人體試驗。而再生醫療人體試驗,是指教學醫院或經中央主 管機關同意之醫療機構,以發現 或證明再生製劑或再生技術於臨 床、藥理之作用或疾病治療為目 的,而對受試者人體所為之研究。

但有兩類特例情況可以免完成人體試驗,第一,治療危及生命或嚴重失能的疾病,且台灣尚無適當的藥品、醫療器材或醫療技術的緊急需求(恩慈治療);第二,再生醫療法施行前,醫療機構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執行的再生技術。

且醫療機構或細胞保存庫設置 機構取得再生醫療組織、細胞來源之 提供者,以有意思能力之成年人為限 ,若是成年無行為能力者提供細胞時,應得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書面同意。

相關罰則部分,三讀條文明定,非醫療機構不得執行再生醫療,違者處20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罰鍰,而非醫療機構若為再生醫療廣告,也將處20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罰鍰;若執行再生醫療前未進行或未完成人體試驗,處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

三讀宣讀後,民進黨立委邱議瑩表示,2015年台灣有一名鼻咽癌四期的患者在國發會的政策連署平台,發起癌症免疫細胞療法的修正法案,短短8天就完成5000人的連署,可惜這位癌友不幸在2016年過世,其後,2018年9月衛福部先行通過特管辦法,允許6項低風險自體細胞治療,一路到今天的《再生醫療法》花了將近10年的時間。

國民黨立委陳菁徽也表示,長久以來,癌症一直是國人的主要死因,也是許多家庭破裂的理由,許多病患和家庭面對癌症和其它疾病時,把希望寄託在這項前沿科技上,然而,先前因為法規的不完善,許多人被迫前往國外尋求治療,面臨巨大的風險和不確定性,這不僅身體和疾病的抗戰,更是對生理和經濟狀況的雙重折磨,因此這屆立法院會期成功通過再生醫療雙法,未來將有更全面的法規和監管機制來保障再生醫療的安全性、品質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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