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囚黃麟凱因絞殺前女友及其母,今天(16日)晚間遭槍決伏法。法務部晚間在記者會表示,這次執行死刑,符合憲法法庭113年憲判第8號判決,黃所犯之罪為《刑法》強制性交故意殺人罪,犯罪情節為最嚴重犯行,並排除心神喪失、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之人,也查無其他違背法令,並沒有提起非常上訴之情事,所有程序均依法進行。
黃麟凱今晚10點2分於台北看守所刑場伏法,10點23分會同法醫複驗並確認死亡,黃麟凱遭槍決後並未器捐,遺體由台北看守所側門「生死門」運出。
法務部指出,這起死刑執行案是最高檢察署依據執行死刑規則等相關規定,及憲法法庭113年憲判第8號判決,認為黃所犯之罪為刑法強制性交故意殺人罪,犯罪情節為最嚴重犯行,符合憲法判決揭示的終局判決、經辯論等法律程序,也查無其他違背法令,並沒有提起非常上訴之情事。
法務部表示,這次死刑案沒有申請再審等特別程序,也排除黃麟凱屬於心神喪失、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之人,因而呈報法務部處理,經法務部初審、死刑執行審議小組開會審核,再次確認符合相關規定及憲法法庭判決,也沒有申請特別救濟程序或赦免案,因此批准死刑執行。
法務部強調,憲法法庭已經宣告,在符合憲法判決情形下,死刑制度是合憲的,法務部自當依法執行,法務部對於死刑犯執行向來秉持死刑犯人權保障,及被害人與家屬的權益維護,以維護社會安定,並保障全體民眾的安全與福祉。(責任編輯:殷偵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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