婦人小萱(化名)被2個孩子控訴,在他們分別約5歲及3歲時,父母離婚後,母親隨即離開不知所蹤,後來父親再婚,便由父親及繼母撫養長大。由於他們皆已結婚成家,除照顧各自家庭外,皆扶養父親、繼母、祖母與罹患血癌的外祖母,若未免除他們對母親的扶養義務,對他們現有生活與工作等均將面臨巨大的困難。
法院審理,法官調閱稅務財產所得資料顯示,小萱在2023年申報所得為8000元,名下並沒有財產,且於1987年8月退保勞保後,再無勞保投保紀錄,堪認萱已不能維持生活,2個孩子依法對於小萱自負有扶養義務。而小萱並未於訊問期日到場爭執,也未提出書狀聲明或陳述。
法官審酌,小萱在2個孩子尚未成年時,對於他們負有扶養義務,小萱卻無正當理由未善盡扶養義務,情節堪屬重大,若現在要求2個孩子負扶養義務,明顯有失公平。日前依法宣判,2個孩子主張應免除他們對於小萱之扶養義務,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留言 3
-ᶘ ᵒᴥᵒᶅ҉က҉ြ҉ီ҉
重小把小孩丟著不顧
長大卻要小孩扶養後半生
這世上有怎麼好的事?
還好這次遇到善良的法官
還小孩應有的公道
2天前
詩書話周瑜
所以、台灣人民完全有
正當理由和權力,拒絕
承認屁阿西中國的祖國認同!
2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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