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姓男子開車右轉被警方告發未禮讓行人,收到2000元罰單。黃提告說,行人並未因他右轉停下來,表示未妨害通行,請求撤銷處分。法官審理後指出,有無影響行人通行並非判斷是否禮讓標準,錄影畫面顯示黃車距行人確實不到3公尺,裁罰有據,駁回告訴。全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黃男今年5月5日下午駕駛休旅車由基隆市愛三路右轉仁一路,警員認為他未暫停讓行人優先通行違規,開單告發, 監理單位裁罰2000元。
黃男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主張開車右轉仁一路時車速很慢,因為看見警方在第1車道架設攝影器材,所以走第2車道,而行人當時在第4車道,他右轉時距行人超過3公尺,且行人也沒有停下,表示他並未妨礙行人行走,請求撤銷原處分。
公路總局台北市區監理所答辯,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遇有行人穿越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取締標準以車輛在行人行進方向一個車道寬(約3公尺)以內,以及車輛已進入行人穿越道上。黃男違規屬實,聲明駁回告訴。
法官勘驗違規舉發光碟畫面,仁一路4線車道的行人穿越道共有15條枕木紋白實線,代表3至4個白線間隔為1車道寬度。黃男駕車經愛三路右轉仁一路進入行人穿越道時,1名行人自車輛左側約3個白線間距朝車輛走來,並在錄影時間23分45秒時,與黃車僅約1個白線間距,但黃車未停止,右轉仁一路後繼續行駛,認為違規事實明確。
法官指出,黃稱通過行人穿越道時行人沒有停頓,表示未妨礙行走,但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並非以實際有無影響行人通行,作為判斷是否禮讓行人標準,意即汽車轉彎時遇行人穿越路口,若與行人相距未逾1線車道即應暫停,讓行人優先通行,監理單位裁罰無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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