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先生(化名)欠繳108年度綜所稅及罰鍰合計120萬元,被限制出境。後來先繳了30萬,主張剩餘滯欠稅款才90萬,已低於個人限制出境標準,標準是欠稅100萬元,要求解除限制出境。被台北國稅局拒絕。
台北國稅局指出,吳先生誤解法令規定。全部欠稅款120萬元未全數繳清前,其出境限制仍不得解除。
吳先生欠繳120萬元,且有隱匿處分財產,規避稅捐執行,台北國稅局報請財政部函請內政部移民署,限制他出境,並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士林分署強制執行。台北國稅局指出,吳先生向該分署申請分期繳納獲准,繳納第一期分期稅款30萬元後,即主張要解除出境限制。
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規定,納稅義務人欠繳稅捐及罰鍰達限制出境金額標準,已確定的欠稅個人在10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200萬元以上,稅捐稽徵機關經審酌符合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規範者,得報請財政部函請內政部移民署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
而依同法條第4項第2款及財政部99年9月1日台財稅字第09900156850號函規定,限制出境措施旨在確保國家稅捐債權,因此,納稅義務人須繳清該限制出境案列管全部欠稅及罰鍰後,方可解除出境之限制,以杜納稅義務人取巧,藉由繳納部分稅款,達到解除出境限制目的。
留言 2
劉弟
打死也不會繳的應該直接管收啦
2022年01月28日12:04
敏裕
某些欠稅大戶:呵呵呵...臉皮終究還是太嫩。
2022年01月28日0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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