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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當性侵案走進司法訴訟(上):當單方指控成為唯一證據,如何不陷入「完美被害人」迷思?

關鍵評論網

發布於 2023年12月27日06:25 • 李秉芳

自今年5月開始,從一位政治工作者引用熱門台劇《人選之人》的一句「我們不要就這樣算了」台詞開始,政治、藝文、教育、演藝圈等領域,陸續有受害者公開揭露自己的遭受性騷擾經歷,台灣的Metoo運動就此延燒。除了職場和校園中的言語或肢體騷擾,也有越來越多受害者揭露遭猥褻、強暴等性侵害經驗,引起廣大共鳴。

在法律定義上,性騷擾是對違法他人意願他人,實施與性或性別有關的行為,常見如襲胸、親吻、摸身體、開黃腔等,性騷擾雖造成他人心理或生理上不快,覺得被冒犯,但侵害程度較小,處罰程度相對輕。性侵害則是在未經本人同意、也不是兩情相悅的情況下,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藥物控制或其他違反個人意願的方式發生性行為,因為對身體自主權嚴重侵害,刑度重許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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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害一旦發生,學校、社工或醫院必須通報,檢警須主動介入調查,當案件走進司法訴訟程序,受害者必須站出來公開指控對方,同時揭露自己受到侵害的事實和過程,並接受調查檢視、在法庭上與對方對質、攻防等,台灣每年約有近5000件的防害性自主案通報,起訴案件約為1/3,法院審理後,定罪約為3成。過程中,法官、檢察官和律師及社工扮演什麼的角色?他們怎麼在幫助被害人的同時也權衡被告的權益和案件偵辦的完整?

性侵通常發生在熟人間、私密住所,導致蒐證困難

據統計,非職場或校園的性騷擾,加害人為「陌生人」占70.3%;然而性侵害有六成都是認識的人所為,親密關係佔了約三成,發生地點有超過一半都在家中。

律師楊仲廷指出,民事訴訟通常有契約可依循,當事人會先想到解約或違約的後果,盡量留下證據。例如開車的人裝行車記錄器,因為交通事故是「可預期的」,會有保持警戒、隨時蒐證的心理準備。然而一般人不會預期自己被伴侶、朋友、家人侵害,也不太可能住所隨時蒐證。兩者思維完全不同。因此性侵害在提告、偵辦調查到定罪,蒐證成為案件的關鍵。

過半案件不起訴,定罪率仍略低於一般案件

2019年到2023年5月,約4年半期間,通報的性侵案有2萬1000件,起訴7765件,不起訴10729件,起訴率約在三分之一。進入法院審理後,有6572件被定罪科刑,定罪率8成8。相較於刑事犯罪的整體定罪率高達9成6,妨害性自主罪比起其他犯罪更容易「逆轉」無罪,關鍵就在證據。

刑事犯罪多以毒品、公共危險罪為大宗,毒品可透過毛髮或尿液檢驗,酒駕透過酒測、行車記錄器和路面監視器等「直接證據」,檢察官掌握這些證據起訴,被告很難否認,定罪率當然高,但經常發生在「密室」且沒有目擊證人的防害性自主罪,是缺乏直接證據的。

有不少審理經驗的台灣高等法院法官汪怡君說,性侵案被告約七成都採「無罪抗辯」,也就是被調查起訴後,到法庭上仍不認罪,這也是讓定罪不容易的原因之一。

一名偵辦過多起性侵案的檢察官A指出,他們會盡力調查、確保證據完整性、可信度才起訴,這點和其他刑事案件沒有不同,但要說服法官在相對單薄且不直接的證據中形成心證,打擊被告抗辯的可信度,並不容易。性侵案容易在審理過程中反覆,因被害人、證人的說詞都可能改變,他就曾經手一案原本一、二審都判有罪,到了三審證人翻供,無法取得法官信任,改判無罪。

曾在性侵專庭多年、現職司法院刑事廳調辦事的文家倩法官說,基於無罪推定原則,法官要到「毫無合理懷疑的確信」被告有罪才能判有罪,假如只有百分之七十的把握,被告就可能無罪。然而在性侵案件中假如要把所有證據門檻拉到這麼高,通常很容易就判無罪,因為乏直接證據,其他補強證據很難達成「百分之百的確信」水準。

當唯一證據只有單方面指控,如何不落入「完美被害人」迷思?

當性侵案件進入司法訴訟,須檢視三個要素:

  • 性行為有無發生:如果性行為或猥褻行為都沒發生,可能會改為性騷擾防治法的訴訟。
  • 違反個人意願:在性行為發生的當下,有一方不想要。訴訟中通常在此階段的攻防辯論最激烈。
  • 被告是否知道對方不願發生性行為:《刑法》一般來說只懲罰明知故犯者,「知道」對方不願卻還是強迫才成立犯罪。

由於蒐證的侷限,性侵案證據幾乎只有被害人的說詞,也就是「被害人單一指述」。律師楊仲廷表示,除非被告自白,否則「單一證據」是性侵案常態,不管是檢察官或法官都必須檢視其他證據來決定是否採信單一指述。

客觀證據如驗傷報告,證明被害人因受性侵導致處女膜、肛門撕裂傷,或身上有掙扎扭打留下的痕跡。不過律師和檢察官都直言,實務上除非遭陌生人性侵,很少有人在熟人性侵時發生肢體衝突,常見的反應是驚訝、猶豫、不知所措、消極迴避等。這樣的物理證據「可遇不可求」。且被害人通常不會第一時間驗傷,而是隔一陣子才去醫院,舊傷痕如何被認定是性侵造成也是問題。

楊仲廷說,雖然有點嚴苛,但建議遇到性侵害立刻報警、去醫院,因極可能會留有毛髮、唾液、體液等各種證據。但當事人通常第一反應是回家洗澡,過了好幾天甚至好幾個月才說出來。許多家內性侵案更要等到被害人成年離家、脫離加害人,才有辦法調查。檢察官A直言,這種事隔多年的案件不僅幾乎找不到直接證據,連被害人、證人記憶都已模糊,辦起來更困難。

司法上常見的蒐證方法,包括檢視被害人的「事後反應」。被害人是否離開現場、迴避加害人、和加害人的互動和對話、向其他人求助或描述自己遭到侵害、在網路留下心情紀錄、工作上學是否受影響、情緒起伏反應,甚至被醫學鑑定證明出現創傷症候群。這些在偵辦中會發揮很重要作用。

汪怡君說明,除了被害人說法,法官審理時會看很多周圍的蛛絲馬跡,他曾遇過幾個案例,有的被害人在路上看到打扮和加害人相似的人會緊張害怕,有被害人看到類似當年受害場景會痛哭,這些心理創傷反應可能是案發很久後,在社工或心理師的紀錄中才出現,不一定會在案發後筆錄就有,但都可用來拼湊真相。

不過楊仲庭也強調,即使有醫生的驗傷報告或是創傷症候群診斷,被告的辯護人或法官也會質疑這是完全採信被害人的單一說法,是「被害人的故事版本」,所以不能因為有醫療人員背書就認為被害人「完全可信」。

法官文家倩則提到,期待「完美被害人」是常見迷思,好像要有固定反應才是被害人,造成被害人受檢討,形成二度傷害,這也是近年司法不斷檢討調整的。每個人成長背景、個性、性觀念不同,審判依賴經驗法則,但法官的經驗不一定是被害人的經驗,如果被害人恢復佳,很快走出來,也沒有創傷症候群,應該為此感到慶幸。然而如果造成「可能不是真的被性侵」的印象,好像反而是在懲罰被害人。

勵馨基金會的社工督導張妙如也說,有時檢察官解讀證據會有迷思,例如有個常見的是「明明受過高等教育,當下卻沒有反抗或脫身?反應不合常理」。張妙如反問「什麼是常理?」在metoo運動後,更應該擴大「常理的範圍」,被害人不是每次都只會哭或逃,每個人面對危機要怎樣反應才能順利活下來,有人可直接和對方衝突,有人凍結,有人順從。張妙如表示,過去會看到有些不起訴書,除了針對證據不足,還會攻擊檢討被害人,所幸在不斷努力下,司法人員接受很多教育訓練,目前已有進步。

不過檢察官A直言,這是兩難,辦案不可能只靠一個人講的話就起訴或判有罪;被告說他有取得對方同意,被害人說沒有,不可能直接選擇相信一個人的說法,還是要旁徵許多證據來佐證,每個證據都必須經的起檢視和考驗,所以即使有些問題讓被害人不舒服,他們發現不合理處還是必須追問,這些細節對於起訴和定罪都非常重要。

除了被害的反應,案發經過的合理性也是攻防重點。楊仲庭就曾接手過一強制猥褻案,當時行為人主張自己在向睡夢中的被害人「求歡」因此撫摸身體,對方醒來後拒絕,行為人也沒繼續。兩人話紀錄看起來就像一對感情好的情侶,事發地點在被害人的家中,律師就主張行為人是受邀才前往,且被害人還陪同搭車,主動開門,這些證據累積成一個「故事版本」,傳遞的是「真的有強制性嗎?」。

另被告說法在案發前後的「一致性」也會是關鍵,從筆錄到檢察官偵詢、法庭上的說法,是否變來變去?文家倩說,有時過太久很難記得細節,但審理時會注意的是,基本事實是否一致,如兩個人當天在哪裡見面、性侵行為如何開始和結束,至於細節有出入不會影響法官的心證太多。

如何證明「非合意性行為」:從違背意願到積極同意還有段距離?

在性侵案的訴訟中,「合意」是最難證明的,通常會成為案件爭點。

在妨害性自主罪當中,要求證明「強制性」。原本要件是「抗拒」,後修法改為「違反意願」已有所進展。在metoo運動出現後,許多性平團體希望能走得更遠,除了「no mesns no」還要「only yes means yes」,即「積極同意」的概念。

文家倩說明,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781號刑事判決就是引用這概念,不是要被害人自己證明有講no,而是要被告證明說對方有講yes,這是舉證責任的轉換。刑法的要件是「違反意願」,但違反意願很難證明,是要說出來,還是推拒、閃躲也算?常常變成被害人要一直舉證自己有說no、被告也有聽到。訴訟重心都在被害人身上:「你到底有沒有說no?」

這個關鍵判決的意義是不再只看被害人有沒有說no,就算他沒說no,只要沒說yes,就可能是性侵。變成被告要證明yes的存在,對被害人保障更周延。文家倩表示,他支持這個判決的見解。但也有人認為要將法條中的「違反意願」解讀為積極同意仍有距離,所以還是要靠立委修法。目前性別團體推動的「積極同意性自主模式」修法草案,將增加「未得同意性交」、「過失未得同意性交」等罪。

汪怡君則認為,他可以理解婦女團體推動「積極同意」的概念,但是他在實務上辦理多年性侵案的經驗來看,除非是喝醉斷片的撿屍、乘機性侵,很少有真正的「意願完全空白、可有可無」的情境,沒有讓加害者可以辯稱「你沒說no,就是yes」的空間。

汪怡君認為「身體是誠實的」,兩個人在猶豫要不要發生性行為時,身體觸碰的當下一定會有反應,這時yes或no通常就很明顯。他幾乎沒有看過說yes但其實是no的,假如心裡傾向接受也沒覺得不舒服,不會表現出no;假如不想要,就算沒說出口,也會有轉頭、轉身、推開、退後、退縮等動作和表情,是對方可看到也理解的。所以即使沒修法,目前法院處理判定的標準跟民間團體期待的「積極同意」也沒差太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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