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姓男子是2名孩子(A、B)的生父,因為年事已高,無謀生能力,導致生活困難,丁男不滿孩子們多年未盡扶養義務,因此向法院訴請,依2023年台中市最低生活費15472元為標準,扣除他自行負擔部分生活支出後,向孩子們各請求按月給付5000元扶養費,直到他生命終止之日為止。
法院審理,孩子A表示,他是父親與第一任妻子所生的孩子,沒有印象有被父親扶養過,他從小只有媽媽、外婆、外公扶養與陪伴長大,而且目前他也沒有固定的工作,無法給予媽媽生活費,更何況是給父親。孩子B則表示,他是父親第二任妻子所生,父親在他還是嬰兒時期就棄養,屬情節重大的免除扶養義務事由。
法官考量,丁男已年逾61歲,且依據稅務財產所得資料,丁男名下無財產,2020年至2020年給付總額為81724元、94040元、130000元,經核定為低收入戶,丁男確有不能以自己財產維持生活之情。
孩子A的生母到庭證稱,他們結婚後、離婚前,丁男都沒有賺錢供家裡生活,更沒有扶養過孩子,他們雖然合開印章店,但小孩出生的時候,丁男就幾乎不在家了,都是她獨自照顧小孩,在婚姻期間曾跟丁男要生活費,但丁男就說他沒錢,而且離婚後迄今未曾探視或扶養過孩子。
孩子B的生母則表示,她與丁男生下孩子後到其成年,丁男沒有給過扶養費,從出生到3歲都是阿公阿嬤在帶的,他們都沒有拿扶養費給長輩,等到他們離婚後,丁男也沒有給付扶養費,他在外面欠了很多錢,沒有辦法照顧孩子,生活費都是她在負擔。
法官日前判決,丁男請求孩子們給付扶養費,依民法第1118條之1第2項、第1項第1、2款規定,免除孩子們對丁男的扶養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