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會今天(21日)針對國會職權法案覆議案進行記名投票表決,投票結果剛剛出爐,在藍白人數優勢下,2案覆議案均以62張「反對票」,遭到否決。依據憲法增修條文規範,覆議經全體立委2分之1以上決議維持原案時,行政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
立法院會5月28日三讀修正通過「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增訂「中華民國刑法」第5章之1章名及第141條之1條文等案,相關函文6月5日送抵行政院;而行政院認為條文窒礙難行,在6月6日提出覆議案後,並在6月11日獲得賴清德總統核可,移請立法院覆議。
立法院會21日進行記名投票表決,朝野再度正式對決。這次的覆議案有2案,分為2張選票,選票上均有2個欄位,一個是「贊成維持本院原決議,即反對覆議案」,另一個則是「反對維持本院原決議,即贊成覆議案」,全體113位立委皆有領票、投票,立法院長韓國瑜也在11時04分完成投票。
藍綠各自甲級動員備戰、力求票票入匭下,投票結果約於12時15分出爐,在藍白及無黨籍立委占有人數優勢下,最後以62張「贊成維持本院原決議,即反對覆議案」,51張「反對維持本院原決議,即贊成覆議案」,2案覆議案均遭否決。立法院長韓國瑜宣布投票結果:『(原音)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部分條文覆議案,贊成維持本院原決議者62人,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5章之1章名及第141條之1條文覆議案,贊成維持本院原決議者62人,超過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2款所訂立法委員全體2分之1以上人數,決議予以維持。』
根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2款規範,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的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核可,在決議案送達行政院10天內,移請立法院覆議。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覆議案,應於送達15天內作成決議。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員2分之1以上(57人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以此次覆議投票結果,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長須接受該決議。
留言 1
九份
今日爸媽有空先去,大家下課下班後,一起來守護台灣突破13W~20W,別跑錯到沒讀書裝屎的BLIUE那邊去,被共畜搞的疲於奔命,好懷念以前的18%與超高薪22K爽日子也買不起房
06月21日04:29
顯示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