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稅捐處納保官提醒,土地所有權人因重購自用住宅用地退還土地增值稅者,其重購之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列管5年,於列管期間內需供自用住宅用地使用,請留意有3不:1.所有權不移轉、2.戶籍不遷出、3.自住不出租營業,以免遭追繳原退還稅款。
納保官表示,所謂自用住宅用地,是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對於重購自用住宅用地經核准退還土地增值稅案件,於5年列管期間內,稅捐稽徵機關每年都會清查其重購土地是否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
納保官進一步說明,如已出租或供設立營業登記,現況雖為住家使用,仍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認定,另因故遷出戶籍,雖實際居住該地,亦與「辦竣戶籍登記」之規定要件不符。
新北稅捐處特別提醒,經核准退還土地增值稅後,重購之自用住宅用地於列管期間需「持續」設立戶籍,如戶籍需辦理遷出,至少需保留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任何1人於該戶籍內,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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