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台北市長暨民眾黨前主席柯文哲,因京華城案在押,本月17日,柯爸柯承發病逝新竹台大醫院,唯一遺憾是臨終時,最有成就的兒子柯文哲無法隨侍在側,入殮封釘時能否見最後一面,亦未定之天,因高牆鐵窗阻隔,刑罰冷峻無情,縱法不外人情,司法人吝嗇法外施恩的為數不少,牽扯政治更鐵石心腸。
柯文哲能否如願返家奔喪,出席告別式,避免留下終身遺憾,各界都在看,筆者僅就相關法規與函令,就法與就事論事,略解議論之謎。
舊羈押法並無被告返家奔喪明文規定,僅能依準用監獄行刑法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申請,民國七十一年法務部函示不得適用,認為「刑事被告羈押必要性與監獄行刑性質顯然有別」,民國七十六年法務部再函示得予適用,同一機關發布法令相互抵觸,後令變更前令,前令自應失效,依後來新修之監獄行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三項及羈押法第二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返家探視獨立規範,柯文哲目前被告身份,適用羈押法,故被告的祖父母、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或配偶之父母喪亡時,得經看守所長官核准戒護返家探視,並須於24小時內回所,在外期間應予計算羈押日數。慎終追遠死者為大,父母又為直系尊敬至親,法律所謂「得」經看守所長官核准戒護返家探視,解釋上被告可行使權利,亦得棄權,反之看守所長官亦具核准權,但這類申請沒人敢不批准,沒聽過駁回案例,因為禁不起輿論批判,擋不住時法務部一定犧牲所長棄車保帥。
至於北所回應不能指定日期,引發柯妻陳佩琪怒批不近人情,前北市市政顧問翟本喬秀出矯正署的返家探視申請書,其中一欄可填喪葬日期,打臉法務部自己訂的表格該欄是填假的嗎?返家探視申請確不能指定日期,但讓柯送父親最後一程,乃理所當然順水人情,毫無窒礙難行,法務部應該不需要覆議及釋憲,依母法所訂定的《受刑人及被告返家探視辦法》,其第三條規定申請應檢附死者死亡證明書、訃聞或其他足資證明喪葬日期及地點之文件及足資證明收容人與死者關係之戶政文件,缺一不可,填喪葬日期應僅供參考,是否提前〈不宜延後〉,矯正機關仍得斟酌警力調度及戒護安全考量,副署長兼發言人林明達表示,權責機關會依相關規定審慎評估辦理,常務次長黃謀信認為,核准收容人返家探視係矯正機關權力,相信權責機關會依法處理,這全屬標準官方制式說詞。
又返家探視申請,同一事由以一次為限,即醫療機構開立病危通知與死者亡故至喪葬分開計次,修法前審檢分隸後的法務部即以《法73監字第3358號〉函,補充解釋《法71監字第2509號〉函,解釋意涵與最新返家探視辦法類同,頗有先見之明。所以柯文哲丁憂,戒護返家奔喪悉依法令及情理,沒有特權也沒有皇恩德惠問題,前總統陳水扁把保外就醫當成「假釋」,獄政史絕無僅有,空前亦恐絕後,這才是司法污點及法務部矯正之恥!(推薦閱讀:風評:柯文哲奔喪)
*作者為獄警退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