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洪正達報導
▲陳姓女騎士送醫不治,未放置故障標示的邱女及未關車門的陳男均依過失致死罪判刑6到7個月。(示意圖/資料照)
屏東邱姓女子(30歲)2023年4月間開車載男性友人行經枋寮鄉中山路,因車輛有異狀停下查看,但卻因為車門敞開,導致後方的陳姓女騎士反應不及當場撞上車門,送醫後宣告不治,後續陳女家屬提告過失致死罪,案經法院審理後分處6個月、7個月徒刑。
判決指出,2023年4月15日當晚9點多,邱女開車載著男性友人行經枋寮鄉中山路二段,由於車輛有異狀停在路邊查看,車輛當時已占用一半的機車道,且開車的邱女並沒有在車輛的30到100公尺內放置故障標示,且陳姓男友人下車後沒將車門關上,導致20歲的陳姓女騎士以時速78.89公里的速度撞上,當場傷重倒地、送醫不治;而該路的速限為50公里。
事後陳女的父親提告邱女、陳男過失致死罪嫌,案經屏東地院審理後,採用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屏澎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意見中「汽車夜間占用慢車道停車妨礙車輛通行,且開啟車門未注意其他車輛,且未讓其先行,是肇事主因」,另陳女超速未注意到車前狀況,並沒有採取安全措施是肇事的「次因」。
因此法官認為,根據該鑑定報告,邱、陳兩人是肇事主因,但死者也在事件發生的過程中也有過失,只不過邱、陳兩人在事後都沒有主動調解,更沒有積極詢問保險理賠事宜或進度等,態度上相當消極,犯後態度不佳。
此外,陳女撞擊部位是車門,因此認定陳男下車並沒有將車門關上,而邱女身為駕駛責任較重,但她面對警方詢問時,聲稱雖然沒有放故障警示牌,但有開起車上的故障警示燈,縱然自己有過失,但仍由其他方式提醒用路人安注意安全,法官量刑應將這些因素納入考量;法官幾經審酌後,認定2人同犯過失致死罪,其中邱女判刑6個月,可易科罰金,陳男則判刑7個月,全案可上訴。
不良行為,請勿模仿!
留言 177
范小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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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次看到這類的新聞
前面説法院認為當事者
沒有積極和解
沒有悔意
沒有慰問家屬
一大堆事不干己的態度
都覺得法院會重判
但往後一看都是幾個月而已
真不知道恐龍在判決刑期時
究竟考慮的是什麼!?
7小時前
蔡維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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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條生命就這樣?
10小時前
鄭宇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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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懲罰太便宜了吧!這樣對得起死去的人嗎?
7小時前
黃少天
一條命 一年都沒有
7小時前
美鳳/Mei
可易科罰金=一條命
7小時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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