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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財

法官神見解!保單停效逾半年 體檢超標不能拒保?

現代保險雜誌

發布於 2018年07月10日05:54

本文重點:保單停效超過6個月,體檢沒過拒絕復效,保險公司錯了嗎?這起判決,將顛覆你對「保單復效」的認知。

保單停效超過6個月,保戶體檢結果「超標」,保險公司拒絕復效,竟遭法官打臉?

台南一名柯姓女子,因為沒繳保費,導致保單停效。停效超過6個月後,柯女向保險公司申請復效,保險公司依規定要求體檢,結果被保險人達「拒保」標準,保險公司拒絕復效。柯女不服告上法院,一審保險公司勝訴,二審判決竟大逆轉!

依《保險法》第116條規定,保單停效日起6個月內,保戶補繳保費及利息後,保單就會恢復效力;但如果停效超過6個月後,保戶想要申請復效,保險公司可要求被保險人體檢,一旦達到拒保程度,保險公司就可以拒絕復效。
 

《保險法》第116條-3

停止效力之保險契約,於停止效力之日起6個月內清償保險費、保險契約約定之利息及其他費用後,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6個月後申請恢復效力者,保險人得於要保人申請恢復效力之日起5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除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外,保險人不得拒絕其恢復效力。

台南一名柯姓女子於1998年,以自己為要保人、鄭姓男子為被保險人,投保國泰人壽的終身壽險。2012年因為沒有繼續繳保費,導致保單停效,2014年7月柯女申請復效,由於保單停效超過6個月,保險公司要求鄭男體檢。體檢結果顯示,鄭男肝功能檢查項目全超標,已達拒保程度,因此保險公司拒絕保單復效。

柯女一狀告上法院,一審法官判保險公司勝訴,柯女不服上訴,沒想到二審判決大逆轉!二審法官認為「投保時沒有體檢,復效時就不能以體檢為由,拒絕復效」,判保險公司敗訴。

二審法官指出,柯女當初投保時,保險公司沒有要求體檢,而《保險法》116條所謂的「可保證明」,是以「承保時的承保標準」為依據;既然承保時沒有要求體檢,保險公司在保戶申請復效時,以「復效時的體檢結果」為評估標準,並不合理。

言下之意,就是「一開始沒體檢,缺乏一個可比較的標準,之後再拿復效時的體檢結果,說被保險人的體況變差,這樣說不過去」。

事實上,柯女曾向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申請評議,評議結果認為,保險公司有理由拒絕復效。

對此,有評議委員私下表示,對二審的判決結果感到意外,因為實務上,如果保戶投保時沒有體檢,就會以「復效時的體況」來評估,「高院要求保險公司提出『投保時的體況』,證明『復效時的體況』真的有變差,這樣的結果非常少見。」

上訴人不得上訴(106年度保險上字第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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