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冠備/彰化報導〕領有身心障礙的陳姓男子,去年7月9日晚間7點多從彰化火車站搭乘521車次莒光號南下,他一度倚著車門站立,但列車抵達終點站時,仍沒發現陳男下車,直到隔天凌晨0時餘,才被台鐵員工發現他倒臥花壇車站第一月台下方,已無氣息,陳男父母認為是列車門未關緊,造成陳男摔落意外,要求聲請國家賠償。彰化地院近日審結,判決台鐵須賠償陳男雙親共518萬餘元,全案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陳男(20餘歲)於2019年7月9日上午6點12分,在台鐵田中站售票機,購買田中往二水站復興號車票1張,他卻於上午11時29分搭乘507車次莒光號南下至二水站,同日早上11時48分再搭乘510車次莒光號至彰化站下車,卻未出站,直到同日晚間7時40分再搭乘521車次莒光號南下,隔日凌晨0點35分,花壇站道班技術員發現第1月台的北端約20公尺一處低窪地,有一倒臥捲曲男子,已無氣息,急救後仍不治。
經查鐵、公路攝影監視畫面,陳男被拍到搭乘第521次車從彰化站南下,列車行經花壇站前南美路平交道(K218+121)時,車廂車門均為關閉狀態,進入車站前300公尺的花秀路平交道(K221+899)時,拍到陳男雙手交叉倚靠在第4車廂已經開啟的車門邊,之後南下距離車站289公尺處的明德街平交道(K222+479)時,該開啟車門已無死者影像。
陳男雙親對兒子突如身亡甚為悲痛,他們認為所有列車行駛中,車廂門都是絕對關閉的,不能隨意開啟,除非是車廂門故障,才會讓兒子靠近車廂門時,因列車行駛產生的顛簸,不慎跌落車廂門外,造成死亡。
陳男父母認為,其兒搭乘的521車次時,發生行駛時車廂門打開,而疑似導致墜落死亡,是台鐵對火車維護管理有疏失,因此主張應對他們負有扶養義務,要求賠償陳父177萬餘元、陳母212萬餘元,以及精神撫慰金各100萬元。
根據警政署鐵路警察局調查,台鐵主張,該521車次進、出站時,員工都有確認關閉車門,而該車廂門從未有故障維修記錄,且陳男站立直眼平視方向與車門上方均設有「危險!禁止站、坐車門口」、「車輛行駛中請勿開啟車門」等警示標語,另外列車行駛及進站前、後也會廣播相關遵守事項。
台鐵因此認為,是領有身心障礙手冊的陳男,先恣意搭乘列車,又在彰化站區內遊蕩徘徊,最後又違規搭乘系爭521車次列車,且未遵守鐵路法規定,違法站立車箱出入口,可能因此開啟車門而不慎摔落致死,最後台鐵也強調,該車次列車的車廂門為舊式手動開啟摺疊門,非電腦控制電動門,可人為故意開啟,並非故障所致,認為安全維護已盡義務,並非疏失導致過失。
彰化地院審理時指出,行進間車門否緊閉,攸關安全運送旅客的重要事項,但該車次被拍到行進間曾被打開車門,對此台鐵也承認,該列車的車廂門是折疊式可自由開關,但台鐵無法證明陳男是誤開車門跌至車外,因此依「優勢證據」法則,是車廂門故障,才會讓陳男在靠近車門時,因行駛顛簸不慎跌落車廂門外而死亡。
法官審酌,台鐵未能提供安全無虞的運送環境,因此產生危險,導致陳男受傷後死亡,台鐵應負陳男過失死亡的損害賠償責任,且台鐵還將行車設備不良的行車風險,以標語或廣播提醒乘客注意而豁免,企圖減輕責任,其辯詞不足採信。法官認定陳男父母求償有理,判決台鐵彰化車站須賠償陳男父母分別245萬1264元及273萬2432元。
法官最後痛批台鐵,僅因事發列車的車廂老舊不符成本效益,就未安裝車輛行進中封鎖車門系統,罔顧人命只求經營績效的經營方式,實不足取,且該案並非首例,10年前亦曾發生隨意開門過失事件,但台鐵依然故我,罔顧大眾運輸的企業責任,真是莫此為甚!判處台鐵應予以賠償。對此台鐵彰化車站表示,將在收到判決正文後,再研議是否提起上訴。
留言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