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一對夫妻小美(化名)與阿德(化名)於111年12月26日結為連理,未料婚後僅不到一年便分居,至今無共同生活。小美依據《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10款規定,訴請與阿德離婚,案件經法院審理後,法官認定其請求有據,判決准予離婚。可上訴。
小美主張,她與阿德(化名)於111年12月26日結婚,自112年10月開始無同居生活,阿德因故意犯罪遭判刑,並於113年6月15日入監服刑,刑期至115年9月30日方屆滿。因此依據民法訴請離婚。
阿德在訴訟中表達不願離婚,稱自己已向法院對小美及第三者提起妨害家庭及侵害配偶權之訴,希望法官暫緩裁判。
法院指出,阿德因刑案遭判處6個月以上有期徒刑,依《民法》規定,配偶得據此向法院請求離婚。小美於113年9月5日正式提告,符合法律規定的時效,法院審理後認定請求成立,依法裁准兩造離婚。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