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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財

收取租屋違約金 要開發票

經濟日報

更新於 02月25日03:07 • 發布於 02月24日1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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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台北國稅局提醒,營業人出租房屋時,如果承租人提前終止租約且依約支付違約金,或由出租人沒收押金,依營業稅法規定,出租人必須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台北國稅局指出,租約中常會約定若房客提前終止租約,需支付違約金,並從押金中扣除。當出租人(身分為營業人)沒收押金並將其視為違約金時,應納入銷售額申報營業稅,出租人在收取該筆金額後,也須依稅法開立發票。

國稅局解釋,該規定適用於所有營業人,不論是房屋租賃業者或其他提供貨物及勞務的業者,無論是因為承租人提前解約還是未履行租約,所有與租約解除相關款項,包括沒收押金,都應視為銷售收入一部分,並依法繳納營業稅。

國稅局強調,若營業人未按規定開立發票並繳納營業稅,可能會面臨處罰,出租人在處理違約金或押金沒收的情況下,應特別留意稅法規定,該開發票就要開,以免遭國稅局查獲漏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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