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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女子「土地被占1坪身心痛苦」求償1180萬 法院判鄰居每月賠29元

鏡新聞

更新於 8小時前 • 發布於 8小時前 • 鏡新聞
嘉義郭姓女子因鄰居占用土地求償1,180萬2,414元,法院判拆除前每月賠償29元。(示意圖,資料照)
嘉義郭姓女子因鄰居占用土地求償1,180萬2,414元,法院判拆除前每月賠償29元。(示意圖,資料照)

嘉義郭姓女子買房後,發現鄰居傅男屋簷、雨遮占用她的土地4.57平方公尺(約1.38坪),且兩人土地之間有一條為便利當地居民而設的巷道,也被傅男長期占用,她不滿村長及村民共同為傅男出具巷道通行證明,侵害她的土地所有權,據此向傅男及村長、村民提告,求償土地損失、租金及慰撫金等1,180萬2,414元。嘉義地方法院判決傅男須拆除占用地上方屋簷、雨遮,自去年5月9日起至拆除為止,每月賠償29元,其他請求駁回,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郭姓女子去年於水上鄉購買房地,發現鄰居傅男屋簷、雨遮占用她的土地4.57平方公尺(約1.38坪),兩人土地之間有一條為便利當地居民而設的巷道,也被傅男長期占用,但村長、村民等人提具巷道通行證明,她不滿被侵害土地所有權,提告傅男、村長及村民。

郭姓女子主張土地遭占用損失600萬4,414元,且土地遭占用無法自住或出租,要求給付124萬8,000元租金損失,並稱因占用嚴重妨害居住安全及安寧,讓她身心均異常痛苦,無法入眠,每日必須拈香祈福與念經祝禱來緩解焦慮煩擾,以避免精神舊疾復發,請求給付455萬元精神慰撫金;總計共1,180萬2,414元。

傅男抗辯兩地之間的土地相鄰,且巷道年代久遠,是建屋時分別退縮形成,已雇工拆除拆除屋簷、雨遮;村長、村民則說,巷道是人在通行,也沒有說土地是誰擁有。

法院勘驗證據,判傅男應拆除占用土地上方屋簷、雨遮,拆除後即得回復土地原狀、所有權完整,在拆除之前,郭女可依法請求傅男給付相當於租金的賠償,經計算為每月29元,直至拆除為止。另外,村長及村民僅單純表達該巷道為通路的事實,沒有侵害權利,不用負連帶賠償責任;慰撫金的賠償沒有因果關係,也沒有侵害人格權,於法沒有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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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 1

  • why姐
    現在很多仲介都在查詢 玩路邊岐零地收購,仲介真的是社會亂源之一,
    2小時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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