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縣一家電機公司以1700元日薪聘雇周姓油漆臨時工,負責粉刷公司外牆牆面,卻未有其他防止墜落危害措施,導致周男踩空鋁梯摔死,法院依過失致死罪判陳姓負責人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2年。
法官調查,竹縣一家電機公司在去年1月12日聘雇周姓油漆臨時工,負責粉刷約4公尺高的公司外牆,周男站立於未展開鋁梯頂端,背部靠著鄰宅外牆的牆面支撐,周男左手握著長桿,右手用油漆刷油漆,不慎左腳踩空後,因未配戴安全帶、安全帽且未設置工作台,從鋁梯頂端墜落地面送醫,導致周男因顱內出血,中樞神經性休克導致多器官衰竭不治死亡,
法官調查雇主陳姓負責人應注意在高度2公尺以上的處所作業,勞工有墜落之虞者,應以架設施工架或其他方法設置工作台。應使勞工確實使用安全帶、安全帽及其他必要防護具,但經雇主採安全網等措施者,不在此限。雇主不得使勞工以合梯當作工作面上下設備使用,並應禁止勞工站立於頂板作業。
案經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函送及新竹地檢署檢察官自動簽分偵辦。
法官審酌,審酌電機公司陳姓負責人為職業安全衛生法所稱雇主,應妥善注意工作場所安全,避免職業災害發生,卻疏未注意提供適當防護,以致釀成意外事故,造成周男死亡,實有不該,惟念被告等坦承犯行,且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並賠償完畢,判決電機公司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違反應有防止危害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規定,致生死亡之職業災害罪,科罰金3萬元。陳男犯過失致人罪,處有期徒刑6月,緩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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