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警偵辦一起KTV鬥毆案,將謝姓、李姓男子依傷害、恐嚇罪嫌起訴,台北地方法院審理發現,警察「先射箭再畫靶」,先打好筆錄內容後再請告訴人回答「是」或「不是」,程序瑕疵重大,判決謝、李2人無罪。可上訴。
台北市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移送指控,謝姓男子、李姓男子2024年3月19日凌晨0時在好樂迪KTV台北市景美店123號包廂消費,不滿124號包廂黃姓男子與友人口角,謝出手毆打黃的臉,造成黃左臉頰挫傷、唇部擦傷。
檢方指控,衝突中,李姓男子質問黃姓男子是否要報警時,出示長10公分的短刀,造成黃畏懼,謝姓男子涉犯傷害罪、李姓男子涉犯恐嚇罪。
法官審理,傳喚謝、李出庭。謝否認傷害,辯稱有進包廂,沒有動手打人;李否認恐嚇,辯稱沒有出示短刀,謝、李都說當時有不認識的人進包廂,情況很混亂。
法官調查,檢察官辦鬥毆案沒有傳訊被告或證人釐清事實,監視器所錄到的影像、證人在警詢的陳述,只能證明謝、李曾進入包廂,此外,黃姓男子偵查中指被毆打、被持刀恐嚇,則與劉姓證人的警詢筆錄「完全一致」,非常可疑。
法官問黃姓男子「身為被害人有何意見?」黃答「我跟被告2人有一起到警局做筆錄,我確定謝毆打我,出示短刀部分其實我在包廂當下沒看到」。
法官再追問「那你警詢筆錄怎麼會有陳述何人出示短刀恐嚇你的指述記載?」黃答「我不知道」;法官續問黃「警詢筆錄你回答的內容是警察先打好你的答案問你是不是這樣嗎?」黃明確回答「是」。
法官還問黃「你確定案發當時毆打你的人就是現在在場的謝嗎?」黃說「是」法官問黃「你是認臉還是認刺青?」黃說「認刺青,認右手背上的刺青」。
法官認為,黃根本沒看到李姓男子亮刀,遑論會因而心生畏懼,而黃的警詢筆錄竟然是在回答前警察就先打好答案「豈有任何憑信性可言?」
判決書指出,黃2024年3月19日凌晨2時50分在警局作告訴筆錄,謝、李是在當天下午5時1分、5時4分才製作筆錄,也與黃所敘「跟被告2人有一起到警察局做筆錄,在警局時我有看到被告2人」不符。
法官認為,警察做筆錄是先打好「答案」再請黃回應,筆錄不但無從憑信,檢察官也未傳喚被告答辯,檢方所提出的證據不足以認定謝、李犯罪,判2人無罪。
留言 1
大熊
法官是恐龍嗎?
是~
11月18日1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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