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華航企業工會理事長劉惠宗、理事朱良駿、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理事長趙剛等3人,2018年遷籍投票,支持工會秘書長朱梅雪參選桃園市長,被依違反刑法146條「幽靈人口罪」判刑3月確定。3人質疑該規定違反平等權、參政權、侵害人民居住遷徙自由,聲請釋憲,憲法法庭11日召開言詞辯論。
除了劉惠宗,另有蘇榮輝、李毅強、劉汝松、胡靈智等多人聲請釋憲,憲法法庭併5案審理,整理出多項爭點,包括幽靈人口罪是否侵害人民的選舉權、遷徙自由、居住自由或其他憲法上權利?是否違反比例原則或平等原則?憲法正當性為何?有無其他侵害較小的法律手段?是否有違刑罰法律明確性原則?
聲請釋憲方指出,在現代社會生活下,何謂「虛偽遷徙戶籍」?相關規定欠缺明確性;可用行政罰、居住面積限制戶籍人數,或讓人民自己選擇與生活最關切的選舉區域選舉,但立法者卻直接採用刑罰,缺乏必要性;幽靈人口罪牴觸平等權,例如:為取得選舉權而遷戶籍有罪,為取得學籍或福利而遷戶籍卻無罪;虛偽遷入有罪,虛偽不遷出無罪;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有罪;候選人空降參選無罪。
聲請方強調,人民只要對於當地的政治、文化、經濟及社會事物有最低限度熟悉,且與當地有最低限度的連結,縱遷徙戶籍至當地取得投票權,仍不應構成刑法146條所稱「虛偽遷徙戶籍」。
聲請方直言,每逢選舉就有大量「返鄉投票」人潮,若限制行使選舉權必須要結合「居住」事實,才能免除幽靈人口投票罪,這些返鄉投票的國民豈不均有罪責?相關規定已侵害人民遷徙自由、選舉權的自由表達及憲法保障法律的公平性。
刑法主管機關法務部主張,幽靈人口投票罪未限制居住遷徙自由、也未干預選舉權核心,不處罰返國或返鄉投票者,是因為這些人有「籍在人不在」的客觀情狀,而非為了選舉而遷徙戶籍。候選人空降參選為何不處罰?法務部強調,候選人若被查到虛偽遷徙戶籍,仍觸法,並無特權。非因選舉目的而遷徙戶籍不會被課以刑責,則是因為幽靈人口投票已破壞民主憲政秩序、住民自治,須特別立法處罰。
法務部強調,刑法146條必須同時符合虛偽遷徙戶籍及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兩要件,才可能構成選舉詐欺,已限縮處罰範圍,具手段目的關聯性,未違反比例原則,相關規定合憲。
中選會表示,幽靈人口投票罪是處罰虛偽不實行為,所禁止的並非遷徙自由,而是與選舉相關的投票行為,虛偽遷移戶籍而取得投票權,有可能侵害公平選舉,因此立法只限制幽靈人口投票,避免不當擴張處罰範圍,若因求學、工作而離開戶籍地,並非處罰客體。
中選會認為,立法者選擇以刑事手段確保選舉過程真實反映民意,維護公平性與正確性,對於制度運作與整體社會成本而言,是侵害較小且有效防範的方式,若改用行政管制,在選前直接剝奪幽靈人口的投票權,容易產生爭議,且不利選舉順利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