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白話新聞 屏東黃姓男子栽培兩株樹齡近 40 年的茄苳樹,準備以 120 萬元價格出售,竟被台電委託的私人公司鋸斷,提告求償樹價損失。但高等法院認為,等樹長回來,黃男仍可再行出售,且樹的客觀價值沒被影響,駁回請求,判決台電僅須連帶賠償黃男損失的違約金 20 萬元。
黃男主張,台電與私人公司未依《電業法》規定,事先通知其自行修剪,即以樹木觸碰電線為由,逕行鋸斷老茄苳樹的樹冠及樹枝,導致樹形遭破壞而無法出售,應連帶賠償其售價損失 120 萬。
台電辯稱,該樹磨損電線絕緣皮造成洩漏,樹枝樹葉有燒灼痕跡,已影響供電安全而有修剪必要,其為避免特別危險及預防非常災害,依《電業法》先行處置,並無不法。
台電也稱,依承攬契約及民法規定,應由該私人公司負通知義務及民事責任,其毋須負責,且礙於個人資料保護法規,電業公司無法調閱黃男個資,也無法通知。
但法院指出,從施工前照片看不出有漏電情形,難認有須先行處置的急迫危險。
法院認為,台電與私人公司間的契約,不能拘束其他人,台電不會因此免除法定通知義務,且從照片來看,老茄苳樹座落的農場顯有人在管理,台電不是不能以張貼公告的方式通知,認定台電須負連帶賠償責任。
黃男主張,台電擅自修剪老茄苳樹,導致他受有不能出售樹木的損失 120 萬,還須賠付買家 20 萬元的違約金。
不過法官認為,老茄苳樹僅接觸電線的樹枝、樹冠遭到修剪,並非遭砍除難以生長,等到樹木長回來,黃男仍可再行出售。
法院指出,樹木外型美觀是個人主觀評價,樹本身的客觀價值沒有被影響,黃男也沒有證明老茄苳樹客觀上已減少多少價值,於是駁回黃男關於樹價損失的請求,僅判賠台電須與私人公司連帶賠償其付出的違約金 20 萬元。
根據《民法》,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須負損害賠償責任。若因侵權行為,導致財產價值減損,受害人可就減損範圍向侵權人請求賠償。例如樹木價值。
但為避免求償氾濫,該損害賠償範圍,不包含受害人因財產權利受侵害而喪失的經濟利益。例如樹木賣價損失。
法律白話文運動|白廷奕、楊貴智報導
留言 3
阿棟
台灣的法官真不是人能勝任的!
10月18日09:51
筠婷
長一百年嗎🤣🤣🤣🤣,文資的概念都沒有...
10月18日14:59
這傢伙
純粹經濟損失
10月18日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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