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徐姓男子前年4月間駕駛小貨車,經西港區中山路段無號誌交岔路口右轉,與在後直行的王姓男子所騎乘機車碰撞,使王跌落路邊水溝後傷重不治,案經特別補償基金代位求償,徐聲請肇事責任鑑定,認為王右側超越未保持安全間隔距離為肇事原因,徐獲判無罪。
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7款規定「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依此規定,已經亮起右轉方向燈打算右轉的徐,有禮讓直行的王機車先行通過的義務。所以,如果徐車若已經開始右轉的動作,並在右轉的過程發生擦撞,徐應負過失責任。
徐及律師主張,發生碰撞車禍時,徐的車頭還是朝向北方,所以車禍是發生在「開始右轉前」。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於補償王家屬後,對徐提起代位求償的民事訴訟。徐為釐清雙方過失比例而聲請鑑定肇事責任比例,台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及覆議委員會都認為徐並無肇事因素。
台南地院合議庭指出,本案判斷的重點是「兩車擦撞時,徐車是否已經開始右轉」。依現場照片顯示,徐停車後,右側前後輪都已超越車道的邊線,左側前後輪則都留在外側車道內,車頭朝向北北東方向。
但經驗上肇事車輛經常不會發生碰撞或擦撞後立即原地停車,常有因慣性以及反應時間,而向前滑行少許距離後停止。所以徐最後停車的位置及角度,未必是兩車發生擦撞時的位置及角度。
合議庭表示,距離車禍發生的路口約40公尺,設在某科技公司圍牆內的監視器鏡頭,因受阻於鏡頭角度、圍牆、牆邊植物,無法拍攝到兩車發生接觸的確切地點,也無法判斷兩車接觸時,徐車是否已經向右偏移。本案並沒有確切的證據證明,兩車擦撞時徐車已經開始右轉的動作
合議庭認為,依台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及覆議委員會的鑑定及覆議意見,都認為王駕駛機車,右側超越未保持安全間隔距離為肇事原因,徐則無肇事因素。檢察官所提出的證據,不能確認徐駕駛行為存在過失,因而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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