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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鄭文燦收押理由曝光 「應訊前LINE答辯方向給秘書」有串證之虞

鏡新聞

更新於 07月11日11:40 • 發布於 07月11日11:37 • 鏡新聞
鄭文燦收押理由曝光。(資料畫面)
鄭文燦收押理由曝光。(資料畫面)

前桃園市長鄭文燦被控涉犯貪污案,11日遭桃園地院裁定收押禁見,裁定理由指出,鄭文燦涉犯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嫌重大,且於7月5日應訊前當日上午,即以LINE通訊軟體將所擬答辯方向傳送給秘書,有串證之虞,且顯見鄭已有管道得知檢察官偵辦內容並擬妥答辯方向,而本案串證之虞的羈押原因難以藉具保、責付等手段擔保,有羈押必要,故裁定羈押禁見。

桃園地院裁定理由指出,鄭文燦涉犯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嫌重大,所涉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本於趨吉避凶之人性,其逃亡、串證或滅證之可能性較高,且被告具有相當之政商人脈及資歷,具有更高之逃匿能力,被告又否認犯行,而有躲避罪責之動機,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之虞。

另外,裁定理由指出,鄭文燦於7月5日應訊前當日上午,即以LINE通訊軟體傳送訊息予其秘書,訊息內容與被告應訊時答辯方向相同,可見被告於應訊前已經有管道得知檢察官之偵辦內容並擬妥答辯方向,並在應訊前將所擬答辯方向傳送給秘書。

鄭文燦的秘書作為被告與他人之溝通聯繫管道,亦多次居間為涉案人與被告傳遞訊息,足以居於傳遞案情訊息之重要地位,參酌被告於第一次應訊前,已有將自己答辯方向傳送給秘書,顯見確實有串證之疑慮。

裁定理由指出,本案涉及桃園市土地開發案,參與機關及承辦人員眾多,又尚在偵查階段,相關證人之範圍尚待偵查機關調查,依檢察官所主張之偵查計畫,本案尚有其他參與土地開發有關之人員尚未到案,而各該人員之待證事實係為證明被告接受廖姓父子請託後係如何實施相關職務上作為,而與被告所涉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之構成要件有關,且檢察官亦已提出相關之證人身份,而非憑空抽象論述,又被告從政多年,政商關係密切,又曾任桃園市市長,對於過去部屬或本案檢察官所主張之證人仍然存在基於過去職務或情誼所生之影響力,應認檢察官主張本案尚有勾串證人之可能性應屬有據。再考量本案被告所犯為重罪,其串證及滅證之可能性較高,應認本案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

裁定理由指出,本案有羈押之必要,故命被告鄭文燦應予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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