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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鄭文燦涉收賄桃園地方法院裁定500萬交保 檢察官當庭提抗告

觀傳媒

更新於 07月08日10:45 • 發布於 07月06日10:54

(觀傳媒桃竹苗新聞)【記者曾平/桃園報導】前桃園市長、行政院副院長海基會董事長鄭文燦疑涉入土地開發弊案,被桃園地檢署檢察官於今(6)凌晨向桃園地方法院聲請羈押禁見,桃園地院今(6)日下午裁定500萬交保,並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出海,並說明裁定交保的二理由。蒞庭的桃園地檢署檢察官則當庭提抗告。

桃園地方法院表示,關於被告鄭文燦涉犯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向聲請羈押,該院訊問後裁定以新臺幣500萬元具保,並限制住居、出境、出海,並禁止與同案被告、犯罪嫌疑人、證人等相關人聯繫或接觸。

桃園地院裁定交保的二理由如下:一、就聲請意旨被告涉犯洗錢防制法罪嫌部分,依被告之供述及聲請書所附相關供述及卷證資料,難認本件被告所收受之新臺幣500萬元款項,於106年9月收受後至107年8月交還廖姓人士之期間,該筆款項有何變更形式之情事,難認此部分有何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情節,此部分認無犯罪嫌疑,羈押之聲請應予駁回。

二、就聲請意旨被告涉犯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洩密罪嫌部分,被告雖否認犯行,惟有聲請書附件所載之相關供述及非供述證據資料可佐,此部分犯罪嫌疑重大,然參同案被告廖姓等三人被告業該院裁定羈押禁見,而楊姓被告高齡近90歲,經該院裁定具保並限制住居及禁止與相關人員聯繫等情,且本案之案發時間距今長達7年之久,相關監聽譯文及蒐證照片已詳如卷內所示,認無羈押之必要,並考量楊姓人士之具保金額,准以新臺幣500萬元具保,並限制住居、出境、出海,並禁止與同案被告、犯罪嫌疑人、證人等相關人聯繫或接觸。

桃園地檢署表示,鄭文燦疑涉入土地開發弊案該署檢察官向法院聲請羈押被告鄭文燦並禁止接見,經檢察官蒞庭論述,法院於裁定認為被告涉犯對於職務上行為受賄等罪嫌,犯罪嫌疑重大惟無羈押必要,准以新臺幣 500 萬元具保,限制出境、出海 。該署認該裁定認事用法不當,當庭抗告,並將立即提出抗告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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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 1

  • 陳清志
    從郭瑤琪冤案,謝清志冤案《謝清志的生命振動》,可以看出有些檢察官,法官是如何的濫用司法,迫害人民,讓人對司法唾棄。賴總統,請問您何時要處理這些爛法官檢察官?蔡英文總統不處理。請問您何時要處理?陳師孟要處理這些爛法官檢察官的時候,竟然被阻止!
    07月06日1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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