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上稿 7-12 23:56更新時間 7-13 05:38
〔記者劉宛琳/台北報導〕網路兒少性剝削事件頻傳,立法院會三讀通過「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修正案」,拍攝、製造、重製兒少性影像可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金;並規範性影像處理中心主動巡查、下架,增設被害人性影像數位鑑識資料庫,以擴大保護對象。
立法院衛生及環境委員會召委王育敏發言說,去年本條例因我國#Me too事件延燒才剛修正過,但今年又爆出藝人黃子佼自「創意私房」、「觸感空間」等會員制非法性影像論壇,購買並儲存7部兒少性影像於私人硬碟,更發現論壇透過販賣與購買非法性影像,形成緊密的犯罪組織,事件延燒也讓她察覺到本條例的漏洞,因此立刻提案修法。
針對兒少性剝削行為,三讀通過條文新增「重製」、「持有」、「支付」等犯罪樣態。並明確行政院各部會的權責及任務,包括衛生、教育、勞動、警政、法務、移民、文化、通訊傳播、數位發展等主管機關。
加重罰則部分,三讀通過條文明定,拍攝、製造、重製兒少性影像在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及其他物品,以及無正當理由支付對價而持有兒少性影像,還有支付對價觀覽兒少性交或猥褻行為之性影像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金。
三讀通過條文明定,無正當理由持有兒少性影像,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得併科新台幣6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罰金。
三讀通過條文也規範,網路業者透過主管機關或其他機關,得知兒少性影像犯罪嫌疑情事者,應於24小時內限制瀏覽或移除相關犯罪之網頁資料;性影像中心得知網頁資料涉有兒少性影像犯罪嫌疑情事者,應通知網路業者、警察機關及中央主管機關。
為辦理性剝削行為之犯罪偵查,三讀通過條文明定,警察機關應指定或設立專責單位建立被害人性影像數位鑑識資料庫;資料庫之內容、儲存管理及使用辦法,由中央警政主管機關定之。
三讀通過條文也新增兒少性剝削之教育訓練,中央警政主管機關、中央法務主管機關及司法院應適時辦理兒少性剝削防治教育訓練;高中等以下學校每學期兒少性剝削防治教育課程,至少2小時。
留言 376
Wu
HOT
七十年一千萬還差不多
07月12日22:53
楊智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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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酒駕撞死人還嚴重 笑死
07月12日23:04
育宗
HOT
這是什麼笑話?立法委員在搞笑嗎?
07月12日23:04
鄒義正
賽恁娘.這安尼娘...7年..幹最沒有也要判個.终身吧然後罚1OO0萬.
07月12日23:06
黃士誠(雙子座)
應該是最輕關七年,罰100萬起跳
07月12日2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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