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由工程會提供】
媒體報導指稱工程會申訴審議委員會委員遴聘問題,內容恐誤導視聽,澄清說明如下:
一、本會申訴審議委員會委員皆依「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組織準則」第5條規定之資格遴聘,委員組成包含法律實務、法律教學研究、專業職業(如會計師、建築師、技師等)人員,或具採購相關領域之專門知識或技術人員。至於個別委員,如有上述組織準則第13條所列應行迴避事項時,皆依該規定處理,未曾發生應迴避而未迴避情形。
孔繁琦委員受聘為本會申訴審議委員前,即為全國律師聯合會公共工程委員會主任委員,對公共工程爭議事件甚為專精,並曾對政府採購申訴及調解制度提出諸多建言,其服務對象不僅有廠商,也包含政府機關如高鐵局、國工局、高公局等,其中協助高鐵局及現在的鐵道局處理訴訟案件約30件、非訴訟案約2百餘件,及協助處理桃園機場履約爭議86件,其資歷與經驗於遴聘規定,並無不符。
二、有關申訴委員、諮詢委員支領兼職酬勞一節,概依「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組織準則」88年報行政院核定後,按件計酬給予出席費及審查費,已行之有年。本會對任何申訴案件皆以最嚴謹方式辦理,並審視案件之規模及複雜程度,投入不同之人時力。
三、11月28日立法院交通委員會討論有關申訴審議委員會是否公開諮詢委員名單ㄧ事,本會已於現場說明如下,申訴審議委員會之申訴委員,因申訴審議會議具訴願性質,故比照訴願委員公開方式,逐一詢問申訴委員意願後,公開揭示。但諮詢委員屬幕僚性質,僅協助案件之預審作業,並無實質審議權力,自本會84年成立以來,皆未曾公開。今日經交通委員會決議,本會將依政府資訊公開法規範及程序,於一個月內徵詢諮詢委員意願後公開,故今日報導所用「黑箱酬庸、黑箱作業」等字眼誤導輿論,並非事實。
四、報導指「新聘委員近日要求結案報告不須寫調解理由」一節,報導內容與事實明顯不符。因政府採購法及採購履約爭議調解規則並未規定調解建議應附具理由,且本會出具之調解建議僅具建議性質,必須爭議雙方以書面表示接受,始能成立,再以法院及鄉鎮市公所的調解均未附理由,故各界對於本會之調解應否附理由,本有不同意見。故本會調解建議書迄仍維持向來附具理由之作法,不做任何改動,報導內容與事實明顯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