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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大法官補充742號解釋 聲請人視為已訴願

中央通訊社

發布於 2020年10月23日10:09

(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23日電)大法官會議今天做出釋字第795號解釋,補充釋字第742號解釋聲請人在公布之日起30日內所提再審之訴,視為已於法定得提起訴願之期間內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

闕姓等6名民眾在台北市南港區有27筆土地,這些土地在民國61年被劃為中研院機關用地。北市府81年公告發布通盤檢討案,闕等6人的土地從機關用地變為第三種住宅區,但他們必須提供30%的土地,作為公共設施。

闕姓民眾等人於102年間提起訴願,但內政部認為此公告不是行政處分,因此不受理;他們轉而提起行政訴訟,但最終被認定此公告屬於法規性質,不是行政處分,不得提起行政訴訟。他們聲請補充解釋釋字第156號解釋。

大法官會議於民國105年12月間做出釋字第742號解釋,民眾就都市計畫的訂定(含定期通盤檢討的變更),認為損害其權利或增加負擔者,得提起訴訟以資救濟。

闕姓民眾等人依釋字第742解釋提起再審之訴,最高行政法院雖然認定有再審理由,但逾法定得提起訴願的救濟期間,認定聲請人闕姓民眾等人的再審之訴,仍為無理由而駁回。聲請人因此再向大法官聲請補充釋字第742號解釋。

大法官今天做出釋字第795號解釋,本件聲請人於釋字第742號解釋公布之日起30日內所提再審之訴,視為已於法定得提起訴願之期間內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釋字第742號解釋應予補充。(編輯:方沛清)109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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