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客運林姓駕駛停靠站牌讓乘客下車,黃男騎機車撞擊公車後側,傷重死亡,林被依過失致死罪嫌起訴。基隆地院審結,以黃騎車未注意車前狀況為肇事主因,另及依現場路況分析,林臨停讓乘客下車必會占用車道,輕判拘役30日,緩刑2年。全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基隆客運林姓司機2018年5月22日下午駕駛R66號公車,沿基隆市北寧路往瑞芳方向行駛,行經「望海巷」公車站牌處,靠邊臨時停車讓乘客下車。
黃男此時騎普通重型機車經過同一路段,直接撞擊林男駕駛公車後方,人車倒地受傷送醫,因第 4、5頸椎骨折併中心脊髓症候群、肺炎,導致中樞神經性休克、呼吸衰竭死亡。林男駕車有礙後方車輛通行,被控過失致死罪。
法官查出,事故地點為基市府核定的「望海巷」公車站牌處,站牌上確有「R66號」停靠資訊。公車站位前方路面雖未劃設公車停靠區指示,但不影響為公車站位事實。
法官表示,公車行車紀錄器錄影畫面顯示,林男確有在車輛靜止狀態下,開啟車門供乘客下車,從臨停到發生事故僅約20秒鐘時間,難認林停車讓乘客下車有違規。
交通部公路總局台北區監理所基宜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這起事故黃騎車疏未注意車前狀況,追撞路邊停車為肇事主因。另依公車位置計算,車道旁側尚有1.4 公尺寬路肩,公車明顯跨越機車道與一般車道,有礙後方車輛通行。
法官認為,公車長11.26公尺、寬2.5公尺、高2.937公尺,縱使林將公車停靠至路肩最外側,仍會佔據道路範圍至少1.1 公尺。黃騎車撞擊公車位置在路肩,換言之,林無論如何停車均無法防止事故發生。
法官考量黃男違規為肇事主因,親人並已受領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賠償金等201萬1588元。黃的親人雖無民法請求權,但林仍願賠付18萬元達成和解,判處林拘役30日,可易科罰金。緩刑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