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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無法可罰!騎士急煞樹蔭下「躲太陽」 被撞誰負責?警方說話了

ETtoday新聞雲

更新於 2022年08月06日02:33 • 發布於 2022年08月06日01:32

記者吳奕靖/高雄報導

臉書知名社團《爆料公社》有網友發文,表示自己檢舉騎士就停在路中央的樹蔭下,竟然被警方回文「無法可罰」,讓他非常生氣,把照片影像公開,現在舉發單位新興分局出面表示:騎士行為不符合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第43項危險駕車,因為騎士是「暫停」非「驟停逼車」。

有網友在臉書《爆料公社》發文表示,只要有太陽的日子,開車或騎車在路上,最怕遇到的就是那種突然間急煞急停在路中間『陰影處』躲太陽的三寶!相信很多人都會遇過,但,偏偏卻也檢舉不掉~趙姓網友在說「躲太陽我沒意見,但靠邊嘛~這種直接就給你停在路中間的,檢舉居然不成立!?」

他轉述他自己向高雄市警察局新興分局檢舉後的回應:「親愛的市民您好,您於111-07-22來信反映『汽車駕駛人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剎車或於車道中暫停(43.1.4)』,經教本局新興分局處理,茲答覆如下:依交通部函示,該車係屬暫時停止行駛,非臨時停車,故本案不予舉發。感謝您對警政交通的關心與協助,本局仍將責成新興分局持續加強該路段違規取締,以維道路通暢及用路人權益」。

對此,高雄市新興分局進一步解釋「因該個案騎士之行為不符合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第43條危險駕車之違規態樣,故未製單舉發」。因為依照交通部109年交路字第1090020135號函示相關規定,認「暫停」與「臨時停車」行為本質不同,至於是否為暫停行為,需由執法人員依個案認定」。

同時經檢視本案檢舉影像,案內機車騎士是屬於暫停行為;而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之規定,驟停逼車者,需有明顯惡意、重複施行、對象明確之態樣,才能依法舉發;本案民眾所提供檢舉畫面,因尚未達任意驟然於車道暫停程度,亦無針對性重複施行情形,故未依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及第55條之規定告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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