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姓男子3年前違反廢清法案而遭法院裁押禁見,薛友人張簡律師透過LINE請其委任蘇姓律師將押票等資料傳給他,卻因張簡另涉洩密案遭搜索,經還原其手機內容,蘇涉違反個資法被起訴,一審認違法取證判無罪,上訴後二審認該對話紀錄屬合法搜索而發現另案應扣押物,改判4月。
台南高分院合議庭指出,案經原審法院審查同意發給搜索票,台南市調處持搜索票搜索張簡住處等地後,扣得其使用手機等物,進而在手機內發現該對話紀錄。張簡使用手機及電話內所儲存包括該對話紀錄在內電磁紀錄,屬合法搜索扣押所得。
合議庭認為,偵查機關扣押載體後,以鑑識技術搜尋扣押載體內或雲端空間儲存資訊,性質上較雷同於執行第二次搜索,所以在搜索、扣押數位證據時,偵查機關是以二階段搜索模式以獲得數位證據。
合議庭指出,調查人員數位證據勘驗時,設定「資料、文件、銀行、書、多少錢、給我…」等關鍵字,並未偏離原審法院核發搜索票所准許搜索、扣押範圍,該對話紀錄內也含有「書、給我」等搜索關鍵字,與原審法院所准許搜索範圍具有相當關連性,該對話紀錄屬合法搜索而發現另案應扣押物,具有證據能力。
合議庭審酌,蘇身為律師,就偵查中案件內容不得對參與偵查程序或應受通知以外之人揭露,且不應在未得當事人知情同意情形下,擅自利用其所蒐集個人資料,竟無視薛涉犯廢棄物清理法尚在偵查期間,且檢察官及原審法院為防止他人知悉偵查方向,或共犯、證人間相互勾串證詞,湮滅、偽造或變造尚未查扣證據資料,阻礙日後偵查程序進行。
而以薛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予以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該案更著重於偵查內容應嚴守秘密情況,又忽視法令明文規定不得非法利用其所蒐集個人資料,將羈押聲請書、原審法院押票及附件,擅自傳送給非參與該偵查案件中第三人張簡,使法院羈押裁定防免偵查受干預效果盡失,並侵害薛等人隱私,事證明確。
蘇否認有洩密及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犯行。蘇的律師團主張,蘇與張簡的LINE對話紀錄無證據能力。認張簡遭搜索,檢方扣得手機,張簡即委任蘇為偵查中辯護人,自此均不得翻看其電磁紀錄,兩人秘密自由溝通權應受憲法保障。
一審認為,張簡的手機已扣押,也無必須及時為之的急迫性,調查人員有充裕的時間可向法院聲請搜索,實無必要擅自查找張簡扣案手機內容及數位採證所得蘇與張簡LINE對話內容,該對話紀錄不符合另案扣押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