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姓計程車司機開車時,後照鏡撞倒路人後駛離,因不服被吊銷駕照3年提告,指當天以為撞到樹或電桿,不知撞到人;事後被控過失傷害,為換取緩刑才被迫認罪、賠償,並無肇事逃逸行為,訴請撤銷處分。基隆地院審結,指陳不顧可能有人受傷仍駕車離開,行為與肇事逃逸無異,駁回告訴。全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陳男2019年1月23日上午7點多,駕駛計程車沿基隆市東新街往七堵火車站方向行駛,行經東新街1號前,不慎擦撞同向走在道路右側的陳姓女子。陳女被撞倒地,造成頭部鈍傷、右側臉部挫傷、頸部挫傷、右手挫傷及擦傷、右膝挫傷及擦傷。
陳肇事後未立即下車救護,開車駛離現場,遭警方舉發「駕車肇事致人受傷逃逸」違規。台北市區監理所裁罰6000元,吊銷駕照,3年內不得重新考領。肇事逃逸刑責部分,基隆地院審理後判刑1年2月,緩刑2年。
陳男不服又受吊照處分,提起行政訴訟,主張當天誤以為撞到樹、桿,不知撞到人;開了100多公尺後有下車察看,發現僅後照鏡略有損壞,不以為意駛離現場,當初若有意肇逃,就不會下車察看。
陳男說,法院一直認為他故意逃逸,要他認罪協商,並與被害人和解換取緩刑,案經1年多折騰,迫於無奈才認罪並賠償被害人,他並未肇事逃逸,監理單位認定他違規前提有誤,沒理由再吊銷他賴以謀生的駕照,妨害生計,訴請撤銷原處分。
台北市區監理所答辯,警方查出陳男開車撞傷人後離開現場,法院審理時陳也認罪,違規事實明確,舉發無違誤,裁罰有據,聲明駁回告訴。
法院審理後指出,陳男既自承知道有撞到東西,下車察看時發現後照鏡受損,對可能是撞到人也非全然無認知。陳男在法院也曾自陳看到很多人在走路,當天停車僅察看車損,不思是否撞到路人,也不顧可能有人受傷,駕車離開行為與肇事逃逸無異,辯稱不知充其量為減輕罪惡感的卸責之詞,無從採信,認定違規屬實,裁罰無誤,駁回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