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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無視偵查筆錄不實 高院法官的判決書竟這麼離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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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於 04月29日08:10 • 發布於 04月29日08:09 • 黃錦嵐
法官胡亂審判,盡速結案,只求審判統計「帳面上」好看,不管審判品質,這些「爛在心裡」的司法弊病,司法院更是束手無策。(資料照片/張哲偉攝)
法官胡亂審判,盡速結案,只求審判統計「帳面上」好看,不管審判品質,這些「爛在心裡」的司法弊病,司法院更是束手無策。(資料照片/張哲偉攝)

台北地院近日正如火如荼的審理新竹市長高虹安被訴詐領助理費案,律師團最主要的訴求是:檢察官的偵訊證人筆錄不實,請求勘驗偵訊錄音光碟詳察以釐清疑點。〈高案〉未來究竟將如何審判?筆者不敢擅自臆測,不過,筆者可以確信的是,假若北院承審法官不能勘驗詳察「檢察官筆錄是否不實?」訴求,〈高案〉未來不論是否論罪,都很可能會陷入纏訟泥淖。

以下,筆者擬舉一件因檢察官偵訊筆錄不實,加上高院庭長蔡廣昇、受命法官汪怡君的怠忽失察,導致案情原本並不複雜的轉讓偽禁藥致人於死案件,竟然會陷入一再更審纏訟困境。

壹:黃順發被訴轉讓偽禁藥致人於死案─轉讓7顆或是1顆?

〈黃案〉於107年12月1日案發,19歲楊姓少婦因與丈夫談離婚吵架,心情不好,找友人黃育維、黃順發訴苦,楊女與黃女一起喝酒,並施用內含二級毒品、三級毒品的紅色藥錠,楊女於連續施用1顆半藥錠之後死亡,經鑑定與吸毒過量有關,黃順發因無償轉讓偽禁藥給楊婦,故被台北地檢署檢察官黃紋綦依轉讓偽禁藥致人於死、過失致死、遺棄屍體等罪嫌提起公訴。

〈黃案〉自偵查階段即爭執:黃順發究竟是無償轉讓1顆偽禁藥?還是轉讓7顆偽禁藥?亦即,黃順發轉讓偽禁藥的行為是否與楊婦之死有相當因果關係?

據檢察官指控,黃順發是先無償提供1顆紅色藥錠給楊、黃二女,各吃半顆,然後將6顆藥錠放在家中桌上,供楊、黃二女任意取用,便去上班,而楊、黃二女後來每隔30分鐘,又先後2次各吃半顆,楊婦施用1顆半藥錠後,昏睡後死亡。

偵查中,黃順發坦承無償轉讓紅色藥錠1顆給楊、黃二女施用,當時,他有跟她們說,一人半顆盡量不要超過,小玩就好,但否認提供7顆藥錠,他堅稱,他自夾鏈袋中拿出1顆藥錠給楊、黃二女施用之後,就將剩下的6顆藥錠藏放在衣櫥裡面。

黃順發的辯詞,因黃育維於警詢及偵查中均證稱,黃順發出門前有拿一包藥丸大約6顆給她們,說這個蠻好用的,她吃了一顆半…,她們每30分鐘吃半顆,因此,即使台北地院審判中黃女改口證稱,黃順發出門前給她們一人半顆,剩下的收起來,放在櫃子裡,不知道在哪裡,後來楊婦拿出來,台北地院承審法官仍認定黃女的改口證詞是附和黃順發之詞,而不予採信,認定黃順發轉讓紅色藥錠的數量是「7顆」,而依轉讓禁藥致人於死罪論處7年有期徒刑。

被告黃順發不服上訴,高院仍認定黃順發轉讓禁藥的數量是「7顆」,其主要理由是:假若黃順發確有將其餘藥丸藏於衣櫃內,應是秘密為之,以避免被告害人、黃育維拿取施用,但被害人竟能知悉此節並逕自拿取藥錠施用,已與常情不符…。

〈黃案〉的審判程序,迄高院上訴審為止,其認事用法都談不上「離譜」、「荒謬」,不過,高院更一審審判長蔡廣昇(受命法官汪怡君)的「上訴駁回」判決仍認定轉讓「7顆」,其論證就顯得荒腔走板了。

根據最高法院審判長段景榕於113年4月10日的發回更審判決(參見113年台上字第797號判決要),蔡廣昇與汪怡君的論證至少有以下幾點堪稱「離譜」、「荒謬」:

貳;偵查筆錄不實,視而不見,睜眼說瞎話

黃順發於檢察官偵訊時曾堅稱,出門前有將剩下的6顆紅色藥錠放在櫃子裡,這段有利於被告的辯詞,在高院上訴審的判決書中曾有引述,即使承審法官不予採信,仍有調查並論述不採的理由,而且,在高院上訴審時,受命法官俞秀美還曾在準備程中勘驗偵查筆錄錄影光碟,勘驗筆錄載明:「其對話內容與偵查筆錄紀載大致相符,惟(筆錄)未記載被告陳稱有將藥丸放置於衣櫃…」等語。

可是,在蔡廣昇、汪怡君的更一審判決理由中,竟然說:被告黃順發於「偵訊時」從未提及在出門前有將剩下的「6顆」紅色藥錠收在櫃子裡,直到第一審作證時,始證稱將剩下的紅色藥錠放在泡麵袋子,並藏在最高的地方,因認證人黃育維之改口證言是附和之詞,被告所辯無足採信。

蔡廣昇、汪怡君上述論證,不僅對卷證資料視而不見(甚至,不知有無詳閱詳查卷證資料?),甚至還以扭曲卷證方式,不採對被告有利的辯詞,筆者認為,被告黃順發是否應為楊婦之死負轉讓禁藥致人於死之重罪刑責?這應依嚴格證據法則詳察審認,並敘明採證或不採的理由,畢竟轉讓「1顆」偽禁藥丸或轉讓「7顆」攸關罪名輕重至鉅,假若只是轉讓「1顆」,恐怕很難成立轉讓禁藥致人於死罪,依罪疑唯輕的證據法則,最多恐怕只能成立轉讓禁藥罪,蔡廣昇、汪怡君這種顛倒卷證資料的論證,其判決如何可能有公信力?被論罪處刑的被告豈有可能甘服?至於所謂的有利不利一併注意的公平法院那更是遙不可及了。

參:慘不忍睹的判決謬誤─離離落落的判決書撰寫

蔡廣昇、汪怡君的更一審判決,除了以上離譜謬誤之外,其他的荒腔走板,違反刑事法官「基本功」的謬誤還有不少,以下略舉3點:

1、 主文與理由矛盾:蔡廣昇、汪怡君的更一審判決主文是「上訴駁回」,依法應是認定台北地院一審判決所認定的事實及適用的法律均無違誤,因此才維持一審的論罪科刑判決。可是,蔡廣昇、汪怡君判決轉讓毒品給楊婦部分,其事實認定與法律適用,與台北地院的判決並不相同,卻還說一審判決認事用法俱無違誤,這不是爭眼說瞎話嗎?

2、 事實記載與理由說明不一致:蔡廣昇、汪怡君的更一審事實認定,被告無償轉讓偽禁藥的對象是楊婦與黃育維二人,可是,論罪理由中,卻僅就轉讓給楊婦部分論斷,就轉讓黃育維部分,究竟應如何論罪,並未敘述任何理由,還有,轉讓黃育維部分與轉讓楊婦部分所犯罪名之間,竟是分論併罰或實質上一罪、裁判上一罪關係,也屬不明,如此的認事用法與判決書撰寫,堪稱離離落落!

3、 事實記載上,混淆「轉讓偽禁藥致人於死」的加重結果犯主、客觀要件不同,理由論述上,東缺西漏:蔡廣昇、汪怡君的事實認定,對於被告黃順發轉讓偽禁藥致楊婦死亡的加重結果,如何屬於「客觀上」有預見可能,而為「主觀上」所未預見之主要犯罪構成事實,並未明白認定,僅記載被告黃順發明知所持藥錠是藥事法所稱之偽禁藥,依去不得轉讓,且「能預見」此藥錠對人體身心健康具有相當危險性,並未認定被告黃順發之「能預見」究竟是主觀或客觀。

還有,在理由說明上,對於被告黃順發轉讓偽禁藥當時存在之客觀情況,如何已足令一般人可預見楊婦可能因而藥物中毒死亡等情,也未予分析、論述,也有理由不備之違誤。

筆者相當疑惑:這種離離落落的判決書,真的是高院法官、庭長所判、所寫的嗎?

肆:法官的過勞與怠忽

評述完蔡廣昇與汪怡君的離譜誤判之後,筆者想到日前士林地院刑庭法官李昭然墜樓離世所彰顯的法官過勞問題。

筆者認為,目前的司法積病,至少包括審判品質備受詬病與司法(不止法官而已)過勞。法官過勞問題,是顯而易見的,不用詳察統計資料,只要晚間到高院法庭大廈、最高法院轉一圈,就可以發現很多法官仍在加班,台北地院的情況,應該也差不多;其次,最常聽到法官朋友的私下抱怨是:「看不完的卷,判不完的案,累死人了」;還有,經常聽到資深法官提前離退或轉任律師,理由言人人殊,不論是「另有生涯規劃」,還是「要留一點時間給自己」,潛台詞就是「不想賣命了!」,就可知道法官的工作環境是如何惡劣了,昔日堅持到70歲才肯退休的「拖老命」年代,早已經一去不回了。

相形之下,審判品質低落問題,就沒那麼明顯了,法官也是人,有敬業猛爆肝的法官,自然難免也有怠惰、鬼混,甚至將全股案件都交給助理的「全額交割股」法官,除了「司法內部人」心知肚明,還有細察審判過程及判決書─主要還是要看檢察官或律師的上訴理由,及高院、最高法院的指正之外,表面上,還真是無法客觀的評價哪個法官在怠忽草率、在鬼混亂判,當然審判態度是能透過法庭觀察評價。

因此,筆者認為,關於審判核心事項的怠忽草率、恣意濫權,法官胡亂審判,盡速結案,只求審判統計「帳面上」好看,不管審判品質,這些「爛在心裡」的司法弊病,不僅法官自律根本就是笑話,只是聾子的耳朵─擺好看而已,司法院更是束手無策。

以本件〈黃案〉為例,蔡廣昇、汪怡君的更一審判決,若非最高法院在判決中具體指摘,外界能想像得到曾調最高法院辦案的高院庭長蔡廣昇,以及曾任中華民國法官協會秘書長的高院法官汪怡君,他們的裁判品質竟是如此離譜、荒謬,甚至,其判決書根本不像是法官寫的!可是,司法院有對策嗎?

再進一步觀察,蔡廣昇、汪怡君的更一審草率濫判,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後,案件又回到高院,這不是「以鄰為壑」,為高院法官增生案件、製造審判負擔嗎?所以,筆者認為,法官的案件負荷太重、過勞,原因雖然諸多,但是,無庸置疑的,有一部分原因是怠忽草率法官所「貢獻」的!可是,司法院有對策嗎?

※作者為資深司法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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