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縣一名黃姓男子,去年凌晨時分因飢餓難耐,竟將目標鎖定在店內的一台娃娃機,用手搖晃機台致物品掉落,最終得手2萬泡麵,造成台主損失60元台幣。法院審理,依盜竊罪判罰4千元台幣,如易服勞役,以1000元折算1日。全案仍可上訴。
判決指出,黃男於2024年6月18日凌晨2時許,在苗栗縣某間娃娃機店內,為了讓商品順利掉落,竟徒手搖晃娃娃機,並以此方式竊得2碗泡麵。經老闆調閱店內監視器畫面,進而發現黃男犯行,隨即報警處理。
黃男坦承犯行,並稱他於案發時因感「肚子非常餓」,因此下手偷取泡麵。
法院審理,審酌黃男事後曾向受害老闆道歉,並坦承犯行,兼衡其職業為業公、家庭經濟、教育等情狀,依盜竊罪判罰4千元台幣,如易服勞役,以1000元折算1日。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