儘管全世界已有八成的國家已停止執行死刑或實質廢除,台灣的在野黨仍藉由憲判八號及大眾直觀的正義感攻擊廢死運動,甚至荒謬地以意識形態審查、杯葛大法官提名人選,修改《憲訴法》以限制人民憲法救濟的權利。種種行為都暴露出支持死刑背後的政治考量,忽略了理性、邏輯、保障人權的辯論。
其中,許多反廢死的立論更是荒腔走板,充斥民粹話術與政治利益,完全忽略了基本的普世價值與人性尊嚴。生命權應受到國家的全面保障,而廢除死刑正是人權進步的表現,且與正義、公平、被害者權利毫不衝突。
生命權的保障:國家不能殺人
關於生命權所受到的保障以及與廢除死刑的關係,讓筆者由馬英九政權下國內法化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以下簡稱公正公約)談起。聯合國1976年生效的《公正公約》於2009年國內法化審議通過,公約表示締約國必須確認身而為人的尊嚴,其中在法規第六、第七條明確規定「人人皆有天賦之生存權」且「任何人不得施以酷刑,或予以殘忍、不人道或侮辱之處遇或懲罰」,保有死刑的國家除了在情節重大的犯罪下均不得科處死刑。
即便締約國仍可科處死刑,該公約也寫到「本公約締約國不得援引本條,而延緩或阻止死刑之廢除」,締約國仍需在保障生命權的精神下朝向廢除死刑前進。保障生命權並廢除死刑理應是簽署法案的國家與政治人物應有的態度,然而現行反廢死勢力卻刻意忽略這項重要的國際價值與我國對國際的承諾。
除了聯合國,歐盟、國際刑事法庭皆認同人權保障及廢除死刑, 《歐洲人權公約》、《 歐洲聯盟基本權利法案憲章》及《美洲廢除死刑人權公約》都展現出國際對於基本權利、生命權保障的態度與精神,歐盟憲章中直接規定:「所有人皆有生命權。無論如何,任何人皆不得被判處死刑,亦不得執行」。國際的普世價值表明生命權與尊嚴是天賦、先驗的,如果承認這樣的概念,且認同每個人的尊嚴與生命皆不該受到侵犯,死刑的存在勢必違反國家保障人民基本權利的目的,也違反生命權和人性尊嚴至高無上的命題。
受害者權利呢?錯誤的理由
在反對廢除死刑中,死刑支持者總是認為唯有死刑才能報仇並進而彰顯正義。同時,在新聞媒體的渲染下,被害者家屬對於判處、執行死刑的訴求也有極大的影響力。相較之下,廢死論者被抹黑為「沒有家人受害」的無同理心者。
首先,刑法的目的與功能並非提供報仇這類的廉價服務,若探究刑法與國家權力的關係,刑法的出現是用來節制國家權力、約束冤冤相報的社會。日本前法官森炎《肯定死刑論中》一書中便清楚明白的表示,以眼還眼中的死刑概念是一種「同態報復的節制」,是為了避免冤冤相報而出現的進步概念,並非作為積極肯定死刑的論述。
其次,為何勢必要消滅一個主體才能彰顯正義呢?為什麼死刑是最嚴酷的懲罰呢?為何贖罪是透過死亡,而非活著承擔責任並懺悔呢?這是支持死刑論者從來無法清楚說明的。他們首先忽略了生命權的最高性、普遍性、一致性,並運用了毫無邏輯的報復心態與對死亡的渴望建立論述。
再者,一昧地以受害者家屬的痛苦、訴求支持死刑,並用來彰顯廢死論者的無情、沒同理心是缺乏充分理由。同理受害者家屬固然重要,沒有人應該受到如此兇殘的對待,然而這樣的同理心是否延伸到加害者及加害者家屬身上呢?還是這只單方面流露的同理心,運用到加害者及其家人身上卻只有「唯一死刑」或「求其生而不可得」?如果人們真的擁有同理心與憐憫,那麼解決犯罪才是需要關注的重點,解決罪犯則成為了不合理的要求。
最後,死刑作為一種安撫被害者及其家屬的工具,真的能夠作為國家剝奪人命的理由嗎?如果我們重視生命權及人性尊嚴,答案很明顯是否定的。國家沒有權力剝奪任何人生命,同時,補償被害者及其家屬的方法應該著重於修復式司法(restorative justice)的過程,社會的關注與支持(如臨床心理師)需要更多心力與資源投入。死刑是國家權力的禁區,死刑是國家便宜行事、推卸責任的方法,死刑是雨果(Victor Hugo,1802-1885)口中:「野蠻行為特有且永恆的標誌」。
死刑有替代方案嗎?
法國前法務部長巴丹戴爾表示到,死刑是極刑所以沒有替代品。死刑不應該有任何的替代品,因為死刑是錯誤的存在,死刑是國家暴力、獨裁者的工具,因為死刑毫不在乎人權、人的生命與尊嚴,所以死刑的廢除應該不帶任何條件與妥協。
台灣希望得到國際認同,並以人權、民主之姿建立主權獨立的國家,我們勢必要完善人權的保障,反對、延遲死刑的廢除都是反對人權的進步。建立更安全且能保護人民的國家,需要國會議員對社會安全網的盡心盡力,需要公民對政府職能的課責,而非訴諸血腥、偽善、侵害人權的獻祭儀式,而非訴諸政治算計、仇恨、嗜血的謀殺。
※作者就讀清華大學經濟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