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一名女子小美(化名)於民國111年1月16日與友人前往新北市某卡拉OK店飲酒,不料酒後醉倒,竟遭同行男子阿德及阿勇(均化名)趁機性侵,並竊取其皮夾內現金4,000元。小美事後身心受創,憤而提告求償。新北地院審理後,判決阿德及阿勇二人應連帶賠償女子150萬4,000元,全案仍可上訴。
根據判決書指出,事發當天上午10時許,小美與阿德、阿勇及另一名已歿男子(小美已撤回對其告訴)在卡拉OK店包廂內飲酒。小美因不勝酒力醉倒,阿德、阿勇等三人竟趁其無法抗拒之際,共同以手指及陰莖性侵得逞。不僅如此,三人還趁小美昏睡時,翻找其皮夾竊取4,000元現金。
小美醒後發現異狀,憤而報警處理。阿德、阿勇二人隨後被檢方依乘機性交及竊盜罪起訴,並經臺灣高等法院判決有罪確定。
小美除追究刑事責任外,另提起民事訴訟,向阿德、阿勇二人求償失竊現金4,000元及精神慰撫金300萬元,共計300萬4000元。法院審理時,阿德、阿勇二人對刑事判決認定之事實不爭執,但認為精神慰撫金金額過高。
法官審酌雙方身分、經濟狀況及加害情節,認為阿德、阿勇二人行為嚴重侵害小美性自主權及身體權,造成其身心巨大痛苦,因此判決二人應連帶賠償150萬元精神慰撫金,加上失竊現金4,000元,總計150萬4,000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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