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陳信良不滿曾同住的張姓友人未經同意自取鑰匙進屋,夥同同鄉的黃承恩帶張帶回租處,拿鋁製棒球棍毆他,張因橫紋肌溶解及併發症死亡,桃園地院國民法官庭依傷害致死罪判陳、黃各9年、10年徒刑。2人和檢察官皆上訴,台灣高等法院今駁回。
32歲的陳信良與同齡的黃承恩都是雲林縣水林鄉人,與張姓死者也是朋友。2023年9月25日下午3點,張未經同意擅自拿取陳的胞妹放置在信箱中的房門鑰匙,開門進屋,陳的胞妹嚇到,向哥哥告狀。
陳、黃在4點前趕回,找到離開不久的張,將張帶回屋內,兩人拿球棍毆打他;當晚6點又拿童軍繩綑綁張,黃繼續毆打,張多處鈍性瘀傷,雙手上臂內外側大面積暗紫色瘀傷,導致雙上肢肌肉損傷,因傷勢嚴重而死亡。
陳信良從事二手車買賣,黃承恩無業,曾於2018年間因施用二級毒品遭判刑3月,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桃院國民法官庭審酌陳、黃明知傷害行為恐造成被害人死亡,卻仍拿鋁製球棒毆打,造成死者家屬無限傷痛,兩人雖坦承犯行,但未和解,死者家屬也不原諒;雖然起因是為了避免陳的胞妹居所再被人入侵,但國民法官庭認為兩人未循合法途徑解決紛爭,更以私刑手段毆打被害人致死,分別量刑。
檢察官認為一審判得太輕,陳、黃則主張量刑過重,因雙方對犯罪事實沒有爭執,高院僅就科刑部分審理。
高院認為,一審已綜合考量陳信良、黃承恩的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等,再審酌2人的品行、智識程度、犯後態度與本案中犯罪支配、行為分擔程度差異,而判陳9年、黃10年徒刑,量刑妥適。
檢察官認為陳信良有妨害自由前科,犯後又推諉卸責;陳也說有意以150萬元賠償,但高院認為這些都經一審充分審酌,或對最終量刑判斷沒有影響,況且被害家屬也表明無法接受陳的和解條件。
高院認為經國民法官參與審判後,已適當量刑,沒有裁量逾越或濫用的情形,檢察官和2名被告上訴無理,應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