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網News記者唐主桂/綜合報導
近來房市熱絡,不少銷售員都會以物件搶手、剩下最後一戶等話術來鼓吹買家儘快簽約,部分更不肖的業者甚至會在買家第一天看屋時,就以誘導的方式讓買家簽下合約,這時難道只能乖乖當肥羊嗎?
一名網友在PTT上發文,表示朋友去代銷中心參觀,一時衝動下就刷了10萬元的訂金,也當場簽下了一式兩份的土地及房屋合約和本票,她也已經按照銷售員所示的寫下磋商條款,銷售員最後才將審閱合約書交給她。
但回家後仔細看了審閱合約書,才發現合約書上有不合理的地方,例如交屋保留款「總價5%變5萬」與代銷要求簽本票,但由於已經簽約,擔心無法更改,讓她相當困擾。
網友則回應「去退,審閱期要最少5天,建商不給退就找地政局找消保官」「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的審閱期是五日,只要能舉證,法律上可以退,時間拖下去對你是不利的。」「先退再說,你先在5日內提出異議,踩住法律效力再慢慢想」。
審閱期這項規定並不是在簽約後提供反悔時間,而是簽約前讓消費者仔細了解契約內容的期間,根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之1規定,如果是預售屋至少需要提供5天的時間。
事實上,不只是簽約不給予審閱期違反規定,竹北就有建案曾要求買家必須付10至20萬元的訂金,才提供空白契約書審閱,若不同意購買則沒收訂金也遭到消保官揪出,消保官表示在賣預售屋時,不得要求購屋人須給付訂金或一定費用始提供預售屋買賣契約書攜回審閱,也必須在簽約前提供購屋人至少5日審閱期,違反者「恐將開罰5萬至2500萬元,如不改善者,最高還可以罰到50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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