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一名張姓男子在高速公路行駛,因與前車未保持安全距離遭警方舉發,張男不服提出申訴表示,是因前車超車切入導致安全距離不足,請求撤銷罰單﹔經法院檢視錄影採證畫面,認定並無前車切入的情形,因此判決張男敗訴。
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處處長李忠台表示,依「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規定,車輛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的行車安全距離,小型車為車速(KM/H)除以2,大型車為車速(KM/H)減20(如附表),例如若行車時速100公里時,小型車應保持50公尺行車安全距離,大型車為80公尺,如未保持足夠安全距離,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1項第2款規定,可處3,000至6,000元罰鍰並記違規點數1點。
根據警政署的交通事故統計資料,108年高速公路肇事原因以「未保持行車安全距離」占29.50%最多,許多用路人未保持安全車距,意外發生時緊急煞車而撞上前車。
裁決處表示,為了行車安全,國道警方利用測速錄影設備,配合路面行車距離辨識標線,取締未保持安全車距的車輛,也提醒用路人行車應保持安全距離,避免受罰並增加肇事風險,以維護自身及他人行車安全。
留言 18
Joseph
超完車,馬上放慢速度的更該罰!
2020年07月22日12:28
Pauline
覺得應該抓高速公路一堆慢速車開內線擋路的路障比較實際!
2020年07月22日11:37
小虎
不會開車通通不要開,少在那邊廢話,你貼的不夠近,警察還不想開你單呢。
2020年07月22日11:11
賴冠呈
垃圾政府 蔡蟲下台
2020年07月22日11:07
蘇先生
又在講
幹話
每逢假日
高速公路
塞車
車輛都低於60
為何不開罰
2020年07月22日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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