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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財

有錢人注意!境外公司申報新制上路 怎麼算最划算?

財訊雙週刊

發布於 02月29日03:25 • 財訊
▲台商不只要重新配置供應鏈,也得重新規畫旗下境外公司架構。(圖/彭世杰攝)
▲台商不只要重新配置供應鏈,也得重新規畫旗下境外公司架構。(圖/彭世杰攝)

文/洪綾襄

去年下旬,一位台商夫人緊張地找會計師事務所商量。過去做進出口時,為了幫公司管帳,她設立了好幾家註冊在免稅天堂的境外公司做轉口貿易,其中一家在她名下的境外公司,是專門用來累積分配盈餘,只要不匯回台灣就不用繳稅;她也會用這家境外公司做金融操作,方便買海外金融商品。

但根據《財訊》雙週刊報導,今年五月個人和公司申報所得稅時,這些在個人及公司持有的境外公司,就要按CFC(受控外國企業)制度申報,但她怎麼算,都覺得不划算。

這位太太一直以為,她只是買入並持有,沒有賣掉實現獲利,就不會被課稅。但去年CFC上路,按台灣會計原則,CFC帳上金融資產,須以年度按市價衡量計算損益申報,也就是「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工具」(FVPL)計算。

投資課稅 可選實現損益後

在過去,不管按市價還是淨值算損益,不會相差太大,卻沒想到2022年聯準會暴力升息,引發股債暴跌3成;2023年第3季,利率大致見頂後,股債又開始大漲。就個別年度的損益來看,她的美債商品價值,2022年為大虧,2023年卻大賺;由於台灣CFC 2023年才上路,因此2022年的虧損不能用來扣抵稅額,但2023年她一定會被課稅。

此外,這批債券是在疫情前就買了,即便到2024年第1季,也還沒回本;如果她現在賣掉實現虧損,之後才能再做虧損扣抵。因此她質疑,CFC是不是只讓政府提前課稅,徒增個人申報困擾?

所幸,財政部終於在去年底公告CFC相關法規修正條文,增訂過渡條款。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會計師王瑞鴻指出,其中「透過FVPL評價損益,得選擇延後至實現時計算損益」,可以解決上述案例的狀況。

財政部賦稅署指出,考量到金融商品的公允價值波動幅度大,且非企業及人為得以操縱,為避免納稅人在沒有實際現金收入就要納稅的情況,允許其選擇不用將評價損益變動數計入當年度盈餘,可等到處分債券、股票或基金時,再將處分後的淨收益計入當年度盈餘;只是一經選定,不得變更。

過往盈餘分配 3月底截止

《財訊》雙週刊指出,另外一項財政部放寬的重要過渡措施,就是只要在今年3月31日前,決議分配2022年及以前的年度盈餘,且能在結算申報期限提示盈餘分配證明文件者,就可免計入CFC當年度盈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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