婦人小萱與男子阿國(均化名)婚後育有1名孩子,不料,阿國卻因嗜賭積欠龐大債務,為了躲避債務催討,自2012年1月離家後,雙方就已分居迄今,並且阿國音訊全無,她也無法與阿國聯繫,只好獨自負擔家計與養育孩子成人。不滿彼此已無任何感情,婚姻僅徒具形式,憤而依法訴請離離婚。
法院審理,法官認,按民法第1052條規定,婚姻以雙方共同生活、相互扶持為目的,並以深摯情感為基礎,如夫妻雙方婚姻生活之感情基礎業已破裂,且客觀上亦難以期待其回復者,即可認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實無強求繼續維持婚姻關係之必要。
法官考量,阿國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也未提出書狀聲明或陳述。雙方婚姻關係雖仍存續中,但阿國2012年1月就因躲債離家後,雙方就分居迄今,且小萱無從與阿國聯繫,並由小萱獨自負擔家計與養育孩子成人。
法官審酌,阿國對於家庭生活與孩子的扶養未曾聞問,足見阿國並無維繫婚姻的意願。換言之,雙方的感情確已疏離,都已無維持婚姻之意,彼此婚姻實無何幸福可期。日前依法,雙方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自無繼續維持婚姻之必要。小萱請求判決離婚,於法相合,應予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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