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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車禍要女大生「做愛抵償」 北檢檢察官陳立儒被免職、降調事務官

自由電子報

更新於 01月16日05:14 • 發布於 01月16日04:24
北檢檢察官陳立儒被控性騷擾,被懲戒法院重判轉任檢察事務官。(資料照)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台北地檢署檢察官陳立儒前年5月與1名騎機車的女大生發生擦撞,未循報警等正當管道處理,卻屢次騷擾對方稱得以「做愛」、「開房間」抵付賠償金,經北檢調查認定性騷擾成立,陳立儒被移送懲戒法院職務法庭進行懲戒,一審罰款陳的月俸3個月約40萬元,上訴後,懲戒法院二審認定陳所為是「趁機欺凌弱勢」,一審懲戒太輕,違反比例原則,今改為拔官,將陳免職,降調為新北地檢署檢察事務官,全案確定。

法界指出,這是檢察官首次遭免職並降調為檢察事務官的嚴厲懲戒案例,不僅年薪減半,從檢察官原先每月10多萬薪水、年薪200多萬元,減為月薪7、8萬元、年薪近百萬元,退休金更相差上千萬元。

調查指出,陳立儒前年5月21日晚間騎腳踏車行經北市大路附近,與騎機車的女大生發生行車糾紛。

陳立儒和女大生對賠償方式討論未果情形下,未循報警等正當管道處理,陳竟向女大生表示:「所以我沒有要跟你要錢,你跟我做愛就好……要不要?」、「對……所以我沒有要跟你拿錢,你跟我做愛。」、「對對對……所以我的意思是說,你如果願意跟我做愛,你就不用給我錢,那我也不管你到底有沒有18……」「這條路有很多旅館啊」等語。

女大生感覺遭性騷擾,對陳立儒提出性騷擾申訴,經台北地檢調查認定性騷擾成立。

監察院對陳立儒展開調查,陳坦承當日確有情緒性發言,並有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情事。監委認定陳立儒言行除違反性騷擾防治法規定,並有違檢察官倫理規範、公務員服務法規定,嚴重斲傷司法形象應受懲戒,移送懲戒法院職務法庭審理。

法務部也認定陳立儒言行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且情節重大,有懲戒必要,亦移送懲戒法院職務法庭審理。

懲戒法院職務法庭一審判陳罰款現職月俸3個月,法務部、陳均不服,上訴職務法庭二審。

懲戒法院二審認定陳立儒所為是「趁機欺凌弱勢」,當陳發現女大生身上只有300元現金、戶頭只有11元,立即趁機要求女大生陪睡,而不論女大生是否年滿18歲,都要求女大生陪睡,陳的性騷擾嚴重程度可見一般,嚴重減損檢察官職位榮譽和尊嚴,失去人民對檢察官的司法信賴,一審懲戒太輕,違反比例原則,今改為拔官,將陳免職,降調為新北地檢署檢察事務官,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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