婦人小萱(化名)6歲時,父親因為白色恐怖被關,生母就將她出養,由男子阿國與女子歡歡(均化名)夫妻收養,後來養父阿國在1971年過世,養母歡歡也在2003年死亡,經過逾20年後,小萱想要回歸本家,因此依民法第1080條之1規定,請求終止與養父、養母的收養關係。
法院審理,法官認,民法第1083條定有明文,養父母死亡後,除終止收養有顯失公平之情事者外,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又養子女及收養效力所及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自收養關係終止時起,回復其本姓,並回復其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
小萱表示,當年因為白色恐怖的關係,生父在1953年被關,所以生母在她6歲時,把她出養給養父阿國及養母歡歡,她在養家生活約2年左右後,在1956年時她就回歸本家生活,由生母扶養長大。在她成年後,覺得不會再因白色恐怖被查緝,就與養母辦理終止收養,但那時養父已過世。
小萱指出,養父過世時,她有參加喪禮,但後事是養家辦理的,喪葬費也是養家支付的,她不知道養父有沒有遺產,她也沒有繼承,基本上,她回到本家生活後,就和養家沒有聯絡。生父及生母也已經過世,因為她早就回歸本家生活,所以也不認識養家那邊的兄弟姊妹,而本家兄弟姊妹也同意她回歸本家。
法官審酌,小萱的養父阿國既然已死亡,小萱也並未享有繼承遺產的實質利益,並且沒有終止收養有顯失公平的情形。日前依法宣判,小萱請求終止與養父阿國的收養關係,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另請求終止與養母歡歡的收養關係,因雙方之前已辦理終止收養,自無再聲請終止收養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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