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縣前縣長徐耀昌被控1998年頭份鎮長任內,涉嫌圖利罪,今天高等法院更一審宣判無罪,檢察官還上訴,徐耀昌表示官司前後30個年頭,身心飽受煎熬,判無罪是遲來的正義、還他公道。
台北地院2013年間依圖利罪判徐9年徒刑、褫奪公權6年,法官認定徐耀昌1998年間,明知縣府明令頭份鎮的垃圾場不得引進外縣市棄土,且要求嚴格控管核發棄土證明,卻仍違法核發棄土證明給棄土仲介業者,仲介再販售給營建業者牟利1200多萬元,上訴到高等法院改判無罪,最高法院發回更審,高等法院今天宣判無罪。
更一審判決指出,徐耀昌及苗栗縣政府環保局、農業局、頭份鎮公所、後龍鎮公所、台北市捷運局相關人員在承辦、核准前述棄土場申請或辦理會勘時,並無違背職務收受賄賂或不正利益之行為,也未涉犯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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