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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林益世11年前收6300萬賄賂 高院更一審減成4年10月刑

聯合新聞網

更新於 2021年06月09日07:21 • 發布於 2021年06月09日02:25

國民黨前立委林益世因財產來源不明罪遭判刑2年,但他另涉貪汙罪部分仍在台灣高等法院更審,高院更一審今依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及機會,故意犯恐嚇得利罪,判4年10月徒刑,褫奪公權5年。此外,扣案的犯罪所得財物2千萬元、美金31萬7500元沒收,未扣案的不法所得300萬元也沒收或追徵。

林益世財產來源不明罪2018年遭最高法院判刑定讞,隨後入獄服刑,併科罰金1580萬也繳清;林去年4月申請假釋獲准。此外,林於2011年為申報基準的財產,總額逾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前一年全年所得總額1倍以上,無法提出合理說明,監察院依違反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裁罰120萬元,林提告抗罰,最高行政法院今年初判他敗訴確定。

林2010年立委任內,助地勇公司負責人陳啟祥取得中鋼子公司中聯爐下渣契約及轉爐石契約,收受地勇6300萬賄賂,這部分為高院更一審審理範圍。台北地院一審認定,林任立委時的行為與職務無關,不構成貪汙,依公務員假借職務恐嚇得利罪判他5年6月徒刑;高院前審則以公務員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罪,重判林12年徒刑。

但最高法院指出,二審以林益世違反立法委員行為法,認定林違背職務收賄,但該法僅是立委的義務、基本權利、利益迴避等規範,是概括性抽象法律,並非和立委執行職務有直接關係的法令。此外,二審判決未具體論述林益世行為違背何種職務,或用哪種方式濫用職權,判決理由不完備;對於永豐盛負責人楊承鋼對林有利的證詞,二審未說明不採信的理由,未調查對林有利證據,撤銷原判決,發回更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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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前秘書長林益世。記者王宏舜攝影/報系資料照片
行政院前秘書長林益世。記者王宏舜攝影/報系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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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 1107

  • Nick
    不管藍綠,貪污都給他關下去 減刑是鼓勵犯罪嗎?
    2021年06月09日03:31
  • 阿仁
    百貨公司週年慶嗎? 還打折
    2021年06月09日03:31
  • Brian Wei
    有個貪七億的逍遙法外
    2021年06月09日03:32
  • 自在阿國
    台灣對政治的判決真的都太輕了,難怪期望政治清廉只能當玩笑看,唉唉....
    2021年06月09日03:34
  • 徐嘉鴻
    警察1萬13年,垃圾司法
    2021年06月09日0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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