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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屏東鄉長候選人妻賄選上訴獲輕判 二審理由出爐

聯合新聞網

更新於 17小時前 • 發布於 21小時前

屏東縣新埤鄉2022年鄉長選舉,參選人何耀榮的妻子張姓婦人幫他賄選,一審依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重判4年6月,張婦上訴求輕判,二審法官認為她坦認犯行、頗具悔意,改判2年徒刑,緩刑5年,另需支付國庫30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判決指出,屏東縣新埤鄉第19屆鄉長選舉,張婦的丈夫何耀榮是候選人,2022年11月21日選舉期間,張婦拿3萬元到選區楊姓女子家,以拒不說明用途以免留下證據的方式,暗示為買票賄款。楊拿其中1萬元,另2萬元交給李姓、陳姓2男子,要他們轉交選民,投票支持何。但李男當是工資,未代為向他人買票。

東窗事發後,屏東地院依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判張婦有期徒刑4年6月,褫奪公權6年,楊女和陳男分別1年10月、1年8月徒刑,皆獲緩刑4年。張婦不服判刑過重,上訴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改口認罪,說是為求丈夫當選,一時失慮,請求從輕判刑。

二審認為,選罷法投票行賄罪的目的是維護民主制度及選舉公平性,才以特別刑法設定較高法定刑,但未能區分同類犯行對保護法益侵害程度有差異,如果不論行為人犯罪情節輕重、都以3年以上的重度徒刑相繩,法院將難以具體考量違法行為危害程度,對違法情節輕微的個案,不免產生「罪責與處罰不相當」,可能構成顯然過苛的處罰,無從兼顧實質正義。

合議庭認為張婦思慮未周,誤罹刑章,上訴後坦認犯行、頗見悔意,諒應有所警惕無再犯之虞,以法定最低度刑有期徒刑3年仍嫌過重,從輕量刑,改判2年徒刑,緩刑5年,褫奪公權3年,另支付國庫30萬元及接受5場法治教育,並提供100小時義務勞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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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記者林保光/攝影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記者林保光/攝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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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 4

  • 齊.
    都賄選了, 有悔意就能輕判緩刑,鬼島
    17小時前
  • Nik
    明確的賄選了是要上訴個屁啊???她自首嗎?是被抓啊我靠
    11小時前
  • Heinkel ^O^*
    你們判決書就直接寫,有錢判生,無錢判死,我還能接受,什麼思慮不周,亂來,緩刑都嘛你們這些身份在玩的。
    12小時前
  • 簡文祥
    法官很想升官發財……
    13小時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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